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2执104、105号
陈水哖:
无锡市雄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陈水哖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2民初32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雄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向你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拍卖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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