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年逾七旬的王大爷买完菜后乘公交车回家。到达目的地下车时,由于年纪大腿脚不方便下车速度较慢。王大爷前脚刚走下车,驾驶员就关闭车门启动车辆。没想到王大爷身上背的挎包正巧被车门夹住,导致他被开动的车辆带倒在地,手和脚都被撞伤。
驾驶员见状,随即停车,将王大爷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王大爷为右手开放性多发指骨骨折、左足多发跖骨骨折。
王大爷痊愈后,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医药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经鉴定,王大爷被评定为十级残疾,其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客运公司对事实发生经过没有异议,也认可王大爷受伤是因公司驾驶员疏忽大意而导致,并对王大爷因此受伤表示了歉意,表示已支付了王大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他费用也同意赔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客运公司同意向王大爷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车辆驾驶员疏忽大意的行为造成了王大爷身体伤害,侵害了其健康权,王大爷可基于此要求该驾驶员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驾驶员作为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驾驶营运车辆过程中造成王大爷受伤,因此相关责任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即客运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
公交车、大巴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往目的地,包括保证乘客上下车安全。
驾驶员在运载乘客过程中,不仅要注意行车过程中乘客的安全,而且在乘客上下车、开关后备箱等过程中也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这方面的注意义务对于公交车、大巴车的驾驶员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公交车及大巴车的车门及后备箱的开关由驾驶员控制,因此其所负的注意义务相对较多,必须确保乘客取好行李、安全下车后才可启动车辆,避免发生意外。
供稿单位:惠山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