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范某和林某举办婚礼,按照传统习俗,在范某迎接新娘林某进门时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地点就在范某家楼下。当时住在楼上的费某正好在阳台上,烟花爆炸物升空后突然迎面飞来,击穿了费某的左眼镜片伤及其左眼。费某眼部传来剧痛,流出了血。经医院诊断,费某左眼视网膜缺损变形,左眼视力受到极大损害。
事后,费某和范某夫妻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费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夫妻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余元。
面对费某的诉请,范某夫妻表示,婚庆活动是由父母一手操持,燃放爆竹也并非本人,两人不应该是侵权主体。根据物业规定,阳台上禁止安放外晒衣架,而费某在阳台上搭建的晾衣架属于违章搭建,事发时费某既然看到范某家在操办喜事,应当回避而不是围观,所以费某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费某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等证据,可以认定费某眼睛受伤系范某、林某婚庆时燃放爆竹所致的事实。费某在阳台外安装晾衣架的行为,与其眼睛所受伤害,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范某夫妻称费某系在阳台外围观时受伤,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无论是费某晾衣服时被随后燃放的爆竹所伤,还是在阳台内被进入阳台的爆竹所伤,费某均无过错。
法院认为,范某、林某婚庆时燃放爆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费某受到人身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范某、林某赔偿费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范某、林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该案中,范某夫妻因结婚而举办婚庆活动,其自称并非本人燃放爆竹,但爆竹燃放者是为小夫妻俩提供服务或帮助,属义务帮工性质,范某、林某作为义务帮工的受益者,对帮工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婚庆活动确由范某父母具体操办,也应视为范某父母及范某、林某的共同行为,被侵权人仅请求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也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为防治环境污染,建议大家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的数量和规模,如果要燃放烟花爆竹应选择宽敞、空旷、安全的场地,注意旁边是否有围观者,在烟花爆竹燃放之后应及时清理残余物,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供稿单位: 梁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