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2执恢6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阴市鼎阳城市百货有限公司、方建良、吴云芬、吴何兴、王菊英执行一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阴市鼎阳城市百货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市香山路150,152,162-178号,澄江中路97-9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jy10010614)、附属设备和设施,以及澄土国用(2012)第3065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执行需要,本院拟对上述查封房屋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拍卖、变卖等),请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承租人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吴法官,电话:0510-82226227,传真:0510-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执行局,邮编:214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