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