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判决了一起保险费纠纷案件,法院认为业务员向投保人预收保费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保险公司无关,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结果,杨某无法接受。难道这34万元就这样消失了吗?
杨某认为,吴某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吴某代表保险公司收取34万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担承担退还的责任。杨某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保险费3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吴某向杨某收取案涉款项的行为系吴某的个人行为。首先,吴某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但保险公司与杨某之间签订保险合同时,杨某已在电子投保书中确认交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保险公司亦每次均从杨某指定的缴款账户扣收相应保费。故可以认定杨某对保险公司营销员无权向其收取保险费是明知的。吴某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杨某的款项的行为不能认定是保险公司授权吴某的职务行为,而是双方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
其次,吴某收取杨某相应款项后至其将相应保险费金额汇入杨某指定保险费收款账户期间,吴某给予杨某一定金额的优惠,杨某交至吴某的款项与应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吴某负责补足,可以视为吴某对杨某个人经济往来的回报。
再次,缴款的34万元并不能说明在杨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保险合同,故非新增保险费。案涉34万元系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与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不负有返还保险费的相应义务。
为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要及时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和相关收据、发票,最好与保险公司联系,确保资金转入保险公司账户。同时,消费者不应轻信保险公司业务员提出的高额回报,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单位:梁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