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11时40分左右,张某发现其停放于某小区106幢01单元楼下停车位上的宝马轿车后挡风玻璃破碎,向公安局报警。
后派出所出具《接处警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民警查看周围,汽车附近草地上有水泥块、碎石子,楼上有人家在装修,系装修掉下来的水泥块,排除人为因素,告知通过保险公司理赔。”
2019年12月16日,张某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4400元。因协商未果,张某于2020年1月9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及某小区106幢01单元的所有业主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44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0日,该小区106幢01单元仅有1201室正进行装修,且该单元进入小区的外来车辆均前往1201室。1201室所有权人为林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派出所民警现场查看,张某的车辆后挡风玻璃破碎排除人为因素,附近草地上有水泥块、碎石子,楼上有业主在装修,系装修掉下来的水泥块。故涉案车辆后挡风玻璃破碎,由某小区106幢01单元正在装修房屋内掉落的水泥块引起,具有高度盖然性。侵权发生时,某小区106幢01单元仅有1201室正在装修,故侵权人应推定为某小区106幢1201室业主林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林某应当向张某赔偿车辆损失4400元。
● 法官说法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中高层及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接二连三的高空抛物伤人伤物事件成为热点,徒留唏嘘与悲伤。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已成为城市公害。
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由于受害人的取证能力较弱,受害人极有可能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此时法律以牺牲多数人的小利益为代价,确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来保护受害人利益。但这绝非最好的解决办法,不仅没有使实际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反而损害了建筑物正常使用人的利益。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与完善,而本案的裁判思路、裁判结果与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高度契合。
供稿单位:江阴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