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2执34号
无锡市泰昊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友鑫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新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苏02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前往你(单位)住所地(注册地)调查未找到相关人员,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无锡市泰昊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友鑫服饰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以及(2021)苏02执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刘晓伟 联系电话:0510-82226187 传真:827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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