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2执恢11号
黄诗伟:
本院受理无锡市远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我院作出的(2016)苏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你(单位)住所地(注册地)在境外,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黄诗伟限制出境决定书以及(2021)苏02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刘晓伟 联系电话:0510-82226187 传真:827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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