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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亲孙状告爷奶均分亡父百万遗产,为何最后只分得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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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04 19:19:3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老叶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其子叶某与蔡某结婚并生育儿子小叶。几年后,叶某和蔡某协议离婚,小叶由母亲蔡某抚养,不要求叶某承担任何抚养费。随后,蔡某带着年仅3岁的小叶回到娘家生活。两年后,蔡某再婚重组家庭,小叶也更名随继父姓氏改姓刘。

叶某离婚后未再婚,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且生活较为贫苦。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叶某于2007年诊断患胃癌,经手术治疗后又多次进行化疗,此后也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2013年,叶某又确诊患肺癌,2017年9月病逝。叶某在世时,其名下房屋遇拆迁,于2012年安置分得房屋两套,其中一套在2017年时由老叶夫妇售出,剩余一套由老叶夫妇居住至今。

叶某的亲生儿子刘某在随母亲改嫁后尚且年幼,直至2006年上大学后方知晓自己的身世,但并没有寻找生父的想法。2013年,刘某结婚时也未通知叶某参加婚礼。在叶某病故多年后,刘某才意外得知这一消息。

随后,刘某就以老叶夫妇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叶某安置的两套房屋,由老叶夫妇向其支付其应继承的三分之一房屋份额的价款约40万元。


裁判结果

锡山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老叶夫妇支付刘某5000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民法典》第1130条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原被告三人均为叶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叶夫妇一直与叶某共同生活,尤其叶某2007年确诊胃癌,后又患肺癌病逝,患病长达十年,在此期间均是由老叶夫妇履行照顾、扶养义务,而叶某之子刘某自父母离婚后直至叶某去世均毫无往来,虽可说年幼无知,但其成年后得知生父是叶某后也未试图去找叶某相认,结婚时未通知叶某,更未在叶某患病期间伺候病榻,就连叶某去世的消息也是时隔多年后才意外得知,故刘某在叶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考虑到,叶某在刘某成长过程中,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叶某对造成双方断绝往来也有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刘某在分配叶某遗产时,应当少分,故由老叶夫妇支付刘某遗产价值50000元。


法官评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成员间的敬老爱幼、和睦互助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对于有需要帮助的家人,也要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要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在亲人生前不作为,去世后分遗产的做法,与中华传统美德相违背,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