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2执异160号之一
孙存芳:
关于毛莉莉与江苏洛荣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苏02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毛莉莉的申请,依法裁定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一、追加孙存芳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孙存芳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江苏洛荣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毛莉莉78800元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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