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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阿克苏的苹果,侵权了“阿克苏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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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16 15:40:20 打印 字号: | |

“阿克苏苹果”,是很多人熟悉的新疆地理标志品牌产品,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阿克苏”图文商标的注册人,近期它将无锡一销售外包装箱上印有“阿克苏”字样苹果的水果店及其苹果采购基地负责人王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被告方没有获得授权,擅自使用该商标,存在“商标侵权”。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4月1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某水果店停止侵权,王某赔偿损失10万元。



一审中,被告方坚称自己的苹果就是来自阿克苏地区,是货真价实的阿克苏苹果,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以王某长期在新疆阿克苏地区种植水果,进而推断涉案苹果确实产自阿克苏地区,并据此判决驳回阿克苏苹果协会的诉讼请求。阿克苏苹果协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阿克苏”标识,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苹果来源于阿克苏地区,对“阿克苏”标识的使用亦超出正当使用地名的范畴,构成侵犯涉案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某水果店已经提供其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且阿克苏苹果协会在二审中确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为其对某水果店赔偿损失的放弃。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本案是一起成功的司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案例,厘清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构成条件,即被控侵权人负有举证证明其产品来源地的责任,且即使来源地属实,被控侵权人还必须举证证明其系对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