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2执异161号之一
唐晓群:
关于北京航天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兴安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906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北京航天斯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一、追加唐晓群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唐晓群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2021)京仲裁字第0906号裁决书中无锡兴安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翁强 联系电话:0510-82226584 传真:827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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