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工作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规范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二、关于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审查是否扣押其权利证书,是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是否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信息,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扣押物品,是否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扣押货币、有价证券,是否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是否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是否拍照,需要鉴定的,是否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是否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否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三、对实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等;
(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等;
(三)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等。
上述未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对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未移送实物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材料中涉案财产的处置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应当及时发现违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收缴涉案财物以及超范围采取查封扣押处置等情形;及时发现证据材料中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收缴存在明显缺漏、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存在重大瑕疵等情形。
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
七、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八、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九、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判决没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上缴国库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将上缴国库的凭证、执行回单送回。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十、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对违规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进行监督,重点关注:
(一)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家属及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的;为违规处置涉案财物出谋划策或者帮助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从而影响涉案财物处置的;截留、坐支、挪用、调换、损毁涉案财物的。
(二) 防范监督措施不力。对违规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防范监督不力,跟踪监督不到位的;对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处置的办案流程缺乏日常监督管理,定案把关机制落实不到位的;缺乏对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处置情况的常态化评查机制,问题线索发现不及时的。
十一、 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关于涉案财物财处置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涉案财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涉案财物得以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