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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案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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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9 16:40:00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刑事涉案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公平、高效、价值最大化处置刑事涉案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法院需要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刑事涉案财产进行处置的,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拍卖。

第二条 执行法院实施刑事涉案财产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制作拍卖裁定书;

(2) 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3) 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4) 确定拍卖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数额、税费负担等;

(5) 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6) 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7) 确定拍卖辅助机构;

(8) 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9) 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10) 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且没有超过有效期的,拍卖时可以不再进行评估。

第四条 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的刑事涉案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由执行法院直接确定价格;价值较高或者依照通常方法不容易确定价格的,可以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

第五条 刑事涉案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一般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第六条 刑事涉案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七条 刑事涉案财产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财产所在地予以充分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八条 刑事涉案财产经两次拍卖后流拍,需要上缴国库或退赔被害人的,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或被害人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或以物退赔。

第九条 执行法院对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或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财产,可以以一元作为起拍价进行拍卖。

第十条 执行法院启动无保留价拍卖或第二轮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合议后提交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本意见对刑事涉案财产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