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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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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11 16:41:18 打印 字号: | |

为不断深化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动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干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依法治省办、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构建矛盾纠纷一体化、一站式多元化解解决体系为载体,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接机制,促进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就地化解、源头解决,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降低我市“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切实减轻群众诉讼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化解原则。坚持法治引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坚持整体联动原则。通过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和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平台,推进与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衔接融合,化解民事、家事、商事和行政等四大领域的矛盾纠纷,实现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无缝对接,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三)坚持分层递进原则。根据群众自治——非诉讼纠纷化解——法院诉讼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从满足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需求出发,坚持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针对纠纷的不同类型和特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一体、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四)坚持改革创新原则。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推动建立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推进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创新。

三、加快推进对接平台建设

(一)积极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体系。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地“非诉讼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的建立健全,通过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职能,在2021年年底前,健全全面覆盖民事、商事、家事、行政等四大领域的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进一步健全在同级人民法院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共同参与的非诉讼服务分中心。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要设有非诉讼办公室、人民调解室、律师调解室、公证调解室和司法确认室等基本功能区,人民调解室应当按照基层法院本部配备5名以上、每个人民法庭配备1名以上人民调解员的最低标准,完成调解员的派驻。同时完成律师、公证等人员的派驻,并指派专人管理案件和日常事务。

(二)积极搭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平台。全市人民法院要在2021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与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在人民法院的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进行有效对接。通过平台对接共享案件信息、整合调解资源、在线化解纠纷、分析评估成效,实现矛盾纠纷在线申请、咨询、调解、管理等功能。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认为适宜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及时移交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处理。

(三)明确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的职责。加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体系和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相互间的协调协同协作,确保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对接,明确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的职责任务。对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进行分流,对适宜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负责与非诉讼服务分中心的日常衔接;对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涉诉纠纷诉前调解进行管理指导;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的工作制度。

(四)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的社会自治,支持和促进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的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全市法院要加大对仲裁、公证文书执行的支持力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社会调解平台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四、建立健全对接工作机制

(一)完善甄别分流机制。非诉讼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应当设置专门导引窗口,指定专职接待人员,直接面向群众做好接待咨询、诉求收集、信息采集等集中接处工作,通过对矛盾纠纷基本信息、当事人实际需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分层级按权限对纠纷进行分类筛选,指引导入相适应的纠纷解决平台予以化解。人民法院应当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配足配齐导诉人员,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加以认真甄别,在保障诉权的前提下,分流至非诉讼服务分中心,优先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化解。同时,对于经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处理后坚持起诉的,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二)强化调解程序前置机制。对于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八大类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应当在立案前委派至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先行调解。诉前调解成功,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三)健全分类对接机制。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认为适宜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可以移交非诉讼服务分中心依法处理,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应当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型、成因和特点与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组织对接,实现矛盾纠纷精准分流、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认为仍有调解可能的,可以委托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进行调解。

(四)推进实质化解机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人民法院在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将派驻人民调解员统一编入速裁团队,开展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通过将诉前调解嵌入速裁机制,实现“分调裁审”高度衔接、有机统一。

(五)健全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经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意性质的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法院裁定确认有效后,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经调解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没有争议,调解员可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以书面形式记载无争议的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确认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七)探索建立矛盾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荐不动产、土地、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具备相应行业资格且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进入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名册。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建议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评估员提供咨询、辅导或预测判决结果,帮助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强对接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谋划部署,层层抓好落实。加强组织推动和指导监督,在对下督查、通报考评、评先奖优、争取支持、统计标准和口径、重点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增进平台运行实效。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矛盾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化解建议;协调解决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矛盾纠纷具体情况轮流召集,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集。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对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统筹解决对接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等保障问题。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对专业性、行业性组织等提供非诉讼化解服务实行政府购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接工作,并对社会组织参与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大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宣传力度,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知晓率、接受度、参与度。通过在电视台、电台开设专栏、主流媒体开设专刊等形式,发布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成功的典型案例,不断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影响力,引导群众自觉将非诉讼方式作为纠纷化解的首选,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