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无锡中院联合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公有住房破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厘清破产案件中涉及公有住房处置问题,明确工作方法和路径。
《意见》明确,建立对接机制,由中院与国资委、住建局共同设立企业破产公有住房处置协调工作小组,在公有住房处置事项存在争议或重大紧急情况时召开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意见》指出,公有住房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并明确了破产企业处置公有住房时,国资委、住建局、法院、破产管理人各自的职责,管理人应将公有住房移交国资委,包括公有住房及附属设施,所涉的文件、资料、维修资金等。公有住房有承租房人的,如承租人愿意购买公有住房,管理人应协助承租人申请按房改政策购房,住建部门应当对管理人及相关承租人作房产政策辅导和释明,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在购房手续完备后,国资委应向承租人出具证明文件,以便承租人提交税务机关和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公有住房权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