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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二审简易案件快审的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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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11 16:44:12 打印 字号: | |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改革目标,进一步提高民商事二审简易案件(以下称为简案)审判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简案审理实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简案范围】简案是指经系统自动分流、结合承办法官识别后确定的民商事二审简易案件。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审理简案可以简化诉讼程序。

第二条 【工作目标】简案审理目标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突出效率优先,实现简案快审。

审理过程中应严格节点管理,不断优化案件分流、送达、审理、文书制作、报结等环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简案审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0日。50日内未能审结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向庭长作出说明。

第三条 【立审衔接】承办法官对于系统识别为简案的案件经阅电子卷宗识别后有如下情形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立案一庭,并告知立案法官退案情况:

(一)不属于本院[2017]93号文规定的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

(二)二审收案时存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申请审计勘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保全等程序性申请事项的案件;

(三)存在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指令再审、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形或属于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情形的案件;

(四)媒体广泛关注或者存在重大信访维稳隐患等因素的案件。

第四条 【纸质卷宗移转】书记员应当在案件接收当日至立案一庭领取纸质卷宗,并送交承办法官,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承办法官经阅电子卷宗,认为不需要接收纸质卷宗的,可以采取无纸化办公模式,并告知书记员不需要移交纸质卷宗。

第五条 【审理方式】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纸质卷宗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工作,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六条 【送达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简案可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通知、传唤,书记员做好工作记录。

第七条 【询问时间、次数】简案的首次询问工作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简案的询问原则上以1次为限。

第八条 【询问要求】询问程序中,当事人诉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可交叉、合并进行,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第九条 【案件合议】简案一般由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文书评议稿上签署意见后,视为合议,不再另行制作合议庭评议笔录。

第十条 【文书制作】承办法官完成审理工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评议稿,并提交合议庭书面会签评议。评议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合议庭评议属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提交讨论。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需进一步调查、询问或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不受本规则时间限制。

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或讨论后3个工作日内,在评议稿的基础上根据合议和讨论意见制作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核稿、签发,再由书记员进行智能纠错后文印。

第十一条 【文书简化】简案裁判文书可以只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一审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

(二)上诉请求和简要答辩意见;

(三)对当事人二审争议事实的认定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四)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承办法官应当充分使用智能办案系统,结合案情、一审文书情况等因素,有效运用二审文书自动生成功能。

第十二条 【案件报结】书记员收到结案卷宗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结。

第十三条 【副卷简化】简案副卷可以不再另行制作阅卷笔录和审理报告,但是对于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审理报告。

第十四条 【加强管理与保障】根据案件数量配备相应的简案快审团队,选优承办法官,配齐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确保负责审理简案快审的团队一审一书。

分管院长、庭长在带头办案的同时,应当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确保简案快审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解释主体】本规则由立案二庭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时间】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则与上级法院或本院新出台的有关简案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