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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曝光台”工作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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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2-21 16:46:08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效性,促进全市两级法院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意识, 加大逆向事例的正向鞭策力度, 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中院在内网设置“曝光台”专栏,对违反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有损营商环境言行的法院相关责任部门和干警区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曝光。

第二条 对相关责任部门和干警曝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中院监察室负责牵头,联合中院民二庭、立案一庭、宣传处对全市法院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企业投诉信访件进行收集、核实和处理;中院监察室每2个月牵头相关部门进行一次集中研究讨论,对相关情况确定工作思路和相应措施,同时对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研究提出是否予以曝光的意见。凡拟进行曝光的事项,均需报中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中院在无锡法院网和微信公众号分别设置涉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投诉信箱(留言板),结合立案信访、违纪信访举报中涉营商环境相关线索,作为外部监督;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审务督察范围,作为内部监督;加大对违反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行为的监督核查力度。

第五条 违反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有损法治化营商环境言行的行为包括:

(一)贯彻落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0》不力、不到位;

(二)履行审判执行等工作职责中存在立案登记制不落实、拖延送达、拖延移送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超标的查封、长期超审限、消极执行、违规执行、上网文书错误等影响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和严重损害涉诉企业权益的行为;

(三)司法作风方面存在吃拿卡要、横冷硬推、庸懒散奢等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的不当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经查实相关责任部门和干警存在第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提醒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提醒后仍未改正的,通过内网“曝光台”专栏在两级法院范围内曝光;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于内部曝光的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和全市两级法院全体干警。

第九条 对本规定未明确之处,由中院党组讨论决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