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中院制定《关于建立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意见》明确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坚持司法与行政工作联动,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高效的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即时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督促义务人即时履行;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