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无锡法院随机确定机构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严格随机摇号工作的操作流程,促进对外委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结合无锡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规范摇号工作室建设
1、各法院应当设置单独的摇号工作室,并配有“摇号工作室”标志。
2、摇号工作室内应当分别设置督办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座位,并配备席位卡。
3、摇号工作室应当配备内网电脑、打印机,并配备大屏幕或投影展示整个摇号过程。
4、摇号工作室应当配备可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记录的“三同步”设备。
5、《摇号工作室纪律》《电子信息平台使用规则》《选择确定机构操作流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风险与责任》《督办人员十不准》等规定应当在摇号工作室公示。
二、规范摇号程序
6、委托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落实督办人主协办制度。督办人进入摇号工作室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7、开始摇号前,督办人应当查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是否来参加摇号,并核实其身份信息。
8、核实信息后,督办人介绍自己身份,并询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督办人还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电子信息平台内机构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的,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回避。
9、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申请回避的、回避申请被决定驳回的,督办人宣布《摇号工作室纪律》和案件委托鉴定内容,并开始摇号。
10、一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到场、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场的,摇号正常开展,督办人应当通知本院督察部门人员到场监督。摇号结束后三天内将机构选择结果告知未到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11、摇号按下列步骤进行:
(1)督办人说“开始”,并按下鼠标开始摇号;
(2)督办人说“停止”,并按下鼠标结束摇号;
(3)信息平台内机构滚动时间不得少于30秒。
12、摇号确定机构后,督办人应当打印谈话笔录和摇号确定机构笔录,并由督办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
13、摇号确定破产管理人时,应首先确定到场参加摇号的机构,核实其工作人员,并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参与摇号的机构名单。其余程序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三、规范摇号案件卷宗管理
14、委托案件的文书及材料,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15、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存档,能够连接科技法庭直接存入科技法庭云端的可以不按前述要求存档。
16、委托案件文书必须用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签发,督办人负责立卷归档工作,归档前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立卷质量的检查。
17、委托案件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委托鉴定移送表;
(4)移送清单及材料;
(5)司法技术部门立案审查表;
(6)管理工作流程记录表;
(7)选择机构通知书;
(8)参加机构选择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9)选择确定机构笔录或结果告知书;
(10)委托鉴定书;
(11)鉴定机构工作计划书;
(12)鉴定机构收费通知书或协议收费材料;
(13)鉴定意见书;
(14)结案函;
(15)费用票据复印件;
(16)照片;
(17)备考表;
(18)证物袋;
(19)卷底。
其余材料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在上述材料中,卷内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
18、委托案件应在结案后及时归档。
四、强化摇号案件监督管理
19、各法院督察部门人员可以在现场监督摇号开展,也可以通过科技法庭云端监控抽查,抽查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当年委托案件数量的20%。
20、摇号全过程应当“三同步”记录。“三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做到:
(1)画面清晰,音质清楚;
(2)画面中有督办人、当事人等在场人员;
(3)清楚显示电脑摇号滚动过程;
(4)可以通过电脑系统同步观看摇号现场情况。
21、各基层法院应当将每周固定摇号时间报中院鉴定处备案。中院鉴定处会同中院督察处通过科技法庭云端,对两级法院的委托案件随机开展线上监督。
22、中院鉴定处定期组织对两级法院随机摇号情况开展综合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2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