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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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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1 09:57:49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有关部署,为着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创新创业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任务。全市法院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坚持零容忍,加快形成适应推动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

2.基本原则。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防止产生冤错案件。

二、主要举措

3.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要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4.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犯罪构成要件,禁止类推解释,对定罪依据不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

5.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慎重把握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该要件。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6.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事实不清、被告人拒不认罪、证人证言存在反复、鉴定意见出现矛盾、控辩双方存在重大分歧等情形的刑事案件,提高相关人员出庭的数量和比例,推进庭审实质化。严格落实庭审中心主义,对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全部在法庭上出示,保障控辩双方质证权利。

7.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确已构成犯罪的企业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决定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得违法违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得违法违规超标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涉诉人员和企业违法违规适用强制性措施,不得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8.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应当及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9.强化组织领导。全市法院要将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加大落实力度,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10.加强沟通协调。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工作牵涉面广,既需要不同单位之间加强沟通配合,又需要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密切分工协作,结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举措集成统筹推进。各法院要在党组的领导下,积极沟通、努力作为、主动汇报、寻求支持,对于工作中发现可能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机关,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