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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动开展商会商事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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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20 16:59:20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联组织优势和调解优势,运用法治手段实现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商联《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现结合无锡实际,就探索开展商会商事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重要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工作目标。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原则,切实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妥善处理好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无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范围与对象。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基本原则。商会调解纠纷,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是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二、调解组织建设

1、调解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建立商会商事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密切工作联系、加强工作研商,协同推进商会调解工作的开展。按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流程,成立“无锡市法联商会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主管单位为市工商联,发起人为市总商会。待条件成熟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区法院成立调解工作站,由调解中心委派人员长期在岗,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2、经费保障。调解中心的开办资金由市总商会出具,用于必要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报酬等支出。调解中心成立后,原则上将自负盈亏,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上述联席会议的要求规范运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将商会组织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拓宽商会商事调解的经费来源,按照自愿、有偿、低价的原则,通过社会捐赠资助等方式,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社会捐赠资助等标准向市发改委备案。

3、工作人员。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调解中心设理事会和监事。理事会按章程进行规范运作,每届任期不超过4年,监事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工商联派员担任。聘任主任(兼任法定代表人)1名、专职书记员1名、调解员若干。

4、办公场所。调解中心的办公场所设置在无锡商会大厦,由市工商联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从开办资金中列支购买。

办公场所应悬挂规范的标牌和标识,做到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调解室内张贴: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调解流程图等。调解中心预先印制相应范本,如受理通知书、调解通知书、调解庭及调解员选定书、诉调对接案件登记表、调解流程图、办案流程图、调解庭庭审纪律、送达回证等。

三、运行管理

1、人员管理。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成员(3-25人之间,为单数)、监事2人,由联席会议推荐并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调解中心主任,经联席会议集体商议后确定,并由理事会聘任,担任调解中心法定代表人,具体主持日常工作。

调解中心成立之初,按一定条件招聘专职书记员1名,报联席会议同意。书记员主要职责是:具体办理调解案件受理、调解文书制作和送达、调解案件档案管理、调解员的联络、协助做好庭审的有关准备工作、收取和管理调解费用、办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调解中心聘请若干调解员,由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均为兼职,并报联席会议同意后,建立和公布调解员名册,以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调解员的聘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2、财务管理。(1)调解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以及民政系统、财政系统相关政策要求,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每季度会计报告和年度审计结果,报联席会议审查、掌握。(2)经联席会议同意,指定调解中心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3)除专职书记员工资、调解员报酬和物业费、水电费、日常办公支出外,其他开支费用需报请联席会议同意方可使用。(4)调解中心成立注册资金8万元。

3、资产管理。(1)调解中心成立之初,办公场所由市总商会提供,三年内免除租金,期满后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订立租赁协议。工作开展后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日常办公室支出,由调解中心按财务规定列支。(2)调解中心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定期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盘点,涉及资产的配置、处置须报联席会议同意,接受监事监督。

4、资料管理与运用。妥善保管好案件卷宗,搞好统计分析与上报,及时研判调解情况,提高调解质量与效率,及时向有关行政、企业等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年检。调解中心成立后,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季度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并主动向民政部门申报年检工作。

2、强化监管。调解中心遵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在职的公职人员不参与具体工作;涉及资产的管理使用上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工作报酬支出标准等方案,须经联席会议同意,并向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报告或报备。

3、正风肃纪。调解中心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4、不断规范。开展商会调解工作相关的工作原则、受理范围、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工作流程、调解流程图、社会捐赠资助指导意见、调解员报酬管理办法等具体操作办法,由调解中心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后施行并不断完善。

五、强化司法保障作用

1、调解协议性质。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

2、司法确认。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工商联应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分析研究本市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协调非公有制企业纠纷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相关信息和纠纷处理的工作台账,通过挖掘分析数据,研判纠纷类型特点、规律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商会调解、做好纠纷预防提供数据支撑。联席会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工商联(市总商会)轮流召集,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明确任务职责。市工商联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中心的运行情况,在调解中心的建设、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对商会调解中心工作的指导职责,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依托诉调对接制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3、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商会调解优势,让非公有制企业充分认识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越性,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及时宣传报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不断扩大商会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