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不由债权人举证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而由股东证明公司与其个人财产不混同。这是因为,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意志实际与公司的意志是统一的,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区分的情形。为避免风险,一人有限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规范财务制度,保证公司财务独立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规范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存原始记账凭证、银行明细和转账凭证、账册等资料,该部分资料是否完整、规范直接影响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否混同的判断。股东应避免与公司混用账户或公章,尤其避免在交易中代收公司款项。股东除正常收取股权分红、减资的情况外不得随意从公司抽回资金或资产。同时,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也应当以公司自有财产支付结算。
2、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据此,公司应当进行正常的年度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应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保持真实性和连续性。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重要依据。
3、按时完成纳税申报或缴税
一人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公司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按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每年的税务申报及缴纳凭证等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股东和公司之间往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