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锡法君说“小”案》直播讲堂第一期:人民健康 法治守护——医食安全的馅饼与陷阱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3-15 19:44:03 打印 字号: | |

小案无小事,连着大民生。为了让释法说理更接地气,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原创说法栏目——锡法君说“小”案直播讲堂。希望通过这些民生“小”案,传递公平正义大能量,做好法治建设大文章。

今天恰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锡法君说“小”案直播讲堂正式上线暨第一期开播!

本次直播通过网易新闻(无锡),无锡观察、灵锡APP同步直播,江苏政法,无锡政法及中院微博也进行了直播,共吸引了35万+网友围观。那么,医疗与食品安全里到底存在着哪些馅饼与陷阱?一起来听无锡中院民一庭宁尚成法官怎么说。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本次直播讲堂吧~


直播实录

主持人:小案无小事,连着大民生。大家好,欢迎来到“锡法君说小案”直播间,我是主持人王宗君。人民法院除了审理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更多时候审理的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普通小案,这些案件就发生在你我的身边。为了让释法说理更接地气,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网易新闻(无锡)联合打造网络直播课堂,推出原创说法栏目——锡法君说小案,今天正式上线了。希望通过这些民生“小”案,传递公平正义大能量,做好法治建设大文章。今天是“锡法君说小案”节目的第一期,也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无锡中院民一庭宁尚成法官做客直播讲堂,和我们分享涉医疗、食品安全的相关案例,一起聊聊消费者权益保护那些事儿。欢迎今天的主讲人宁尚成法官。

法官: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首先我们通过一段视频短片,一起了解下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例一: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陆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陆某(原无锡圣爱门诊部投资人)

诉讼请求:判令陆某对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58余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二: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范某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范某等。


主持人:在涉医疗欺诈的案件短片里,我们看到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被骗后,迅速报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后续的情况如何,最后的判决结果又是怎样的?请您向我们介绍一下。


法官:也就是这个电话,一举揭开了一个隐藏在这个诊所背后的巨大黑幕。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这家诊所投资人陆某因经营不善,在2016年8月将诊所进行了转包。小青他们碰到大妈就是专业的医托,而所谓的专家是连医师资质都没有的假医生,化验单、检测单只是通过电脑随便填写的数据。就这样,这家诊所通过虚构或夸大病情等方式进行诈骗甚至安排手术,在不到90天的时间内,迅速转亏为盈,收取款项近130万元,每日进账近1.5万元。

▲ 涉案诊所查收证据(案例一)


后来,以陈某为主的七人犯罪团伙因犯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名被害人挽回了相关损失。但根据账本显示,该门诊部在上述期间,还收有近120万元款项未能找到具体受害人,刑事案件也无法直接处理。就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门诊部依照剩余诊疗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个案件是全国首例医疗机构,因欺诈性医疗,被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因该门诊部是个人独资企业,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陆某注销。法院最终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该门诊部原投资人陆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58万余元。


主持人:最后的判决确实大快人心。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除了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更是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第二起案件跟餐桌上的野味有关,食用野鸟虽然满足了食客的猎奇心理和口腹之欲,但也带来了毒性和隐患。在这起案件中,范某非法贩卖野生鸟类,最后等待他的制裁是什么?


法官:这个案件暴露出食用野味背后触目惊心的捕杀、贩卖、加工违法链条。最终,范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中发现,范某在长期的收购和贩卖野鸟中,明确知晓其收购的很多鸟是被呋喃丹毒杀,而向他购买鸟肉的这些餐馆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没有任何一家向范某要求提供相关检疫证明。


▲ 物证鉴定书(案例二)


主持人:您提到这起案件中大量野鸟是被呋喃丹毒杀的,那么呋喃丹有怎样的毒性和危害呢?


法官:呋喃丹是一种高毒农药,国家严禁将其用在蔬菜和果树上。此外,呋喃丹对鸟类的影响尤其明显。一粒呋喃丹足以让一只小鸟死亡。而其他动物如果食用了被呋喃丹毒死的小鸟,也会引发二次中毒。

刑事案件判决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依法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范某及向范某进货鸟肉的4家餐馆依法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赔礼道歉。2020年12月,无锡中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范某及亚威酒店等五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此外,范某还被判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135万余元,四家餐馆就相应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谢谢宁法官,现在我们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我注意到,这两起案件都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可能很多朋友对消费公益诉讼并不十分熟悉。能不能先请您再简单介绍下到底什么是消费公益诉讼?


法官: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的一个概念。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此后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则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对比消费公益诉讼和普通消费诉讼,两者在诉讼目的、诉讼功能、起诉主体、诉讼规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在诉讼目的上,消费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益诉讼的目的则是为了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维护的是个体利益。其次,在诉讼功能上,消费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和补救性,不仅可以保护已经被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对于正在进行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再次,在起诉主体上,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检察机关。而私益诉讼的原告则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最后,在诉讼规则上,消费公益诉讼的公法属性决定了相关诉讼请求的提出、原告处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诉讼费的承担等方面也与普通的消费诉讼存在区别。


主持人:2012年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那么到现在,我们无锡中院已经受理了多少起相关案件呢?


法官:截至目前,中院已经审结了由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3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还有1起由江苏省消保委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案正在审理中。


主持人:今天您跟我们分享的就是其中的两起。这两起案件都是在刑事程序结束后,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既然已经对相关罪犯判处了刑罚,为何检察机关还要单独提出民事公益诉讼?


法官: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互相替代。有些情况下,某些行为人虽不至于构成犯罪,但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些行为人除依法应接受刑事制裁外,还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拿第一个案件来说,虽然相关诈骗犯被判处刑事处罚,但门诊部不能作为一般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门诊部在上述期间向众多身份不明患者收取的巨额诊疗款,在刑事程序上无法作出处理和认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公告程序后,也没有相应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因此检察机关提出了公益诉讼。



主持人:谢谢您的介绍,现在我们对民事公益诉讼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我还注意到,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到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令门诊部投资人支付赔偿金358万元,判令范某及向范某进货的4家餐馆赔偿135万元。您能向我们再解释下,什么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吗?


法官:普通民事案件一般以填补损害为原则,损害多少、赔多少。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一种严厉程度最高的民事责任形式。消保法中的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都属于惩罚性赔偿。这种责任的目的在于制裁违法行为人,提高违法成本,遏制今后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惩罚性赔偿的承担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主持人:那么这些惩罚性赔偿金之后会用于何种用途呢?


法官: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上述赔偿款由相关被告暂交至法院,待相应赔偿金单独账户设立后,再行转付。如无受害人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款项将最终用于相关消费公益事业。


主持人:我还有一个疑问啊。一般而言,医疗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消费行为,那在涉医疗安全的案件中,法院为何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该门诊部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这个问题既是该案法律适用的难点,也是该案特别具有价值的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历次修订中,并没有明确将医疗领域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原因是,就诊行为存在很多与一般消费行为不一样的地方。比如说,强制治疗、紧急救治等情形,医方是不需要征得患方同意的,它并不具备双方合意,也不具有交易性质;此外,医疗领域中的治疗、手术等医疗技术服务,具有专业性、高风险性、探索性等特点,受临床经验、医疗条件、患者特异体质等诸多因素影响,它不可能像普通商品和服务有一个可以客观评价的标准。因此不加区分地将医疗领域纳入消保法的调整范围,可能引发防御性医疗,最终医院和患者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这个案件,我们最终是参照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的。因为该门诊部的行为构成明显欺诈,已严重背离医疗机构“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的宗旨,不属于正常诊疗行为,而且其恶劣程度及后果也远远超过了一般消费领域的欺诈,如果对这种行为不让他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仅不足以对其实施惩戒,也不利于医疗领域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当说,这个案件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明确了在虚假医疗的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医疗欺诈,守护百姓健康的决心,也为相关立法完善做出了有益的司法探索。在此,我们也真诚地提醒网友们在求医问诊中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主持人: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中,除了贩卖野生鸟肉的范某,购买鸟肉的餐馆也一同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什么原因呢?


法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原料符合食用安全。如果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对外出售,消费者除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外,还可按照支付的价款十倍向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这个案件中,四家餐馆向范某购买野生鸟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这些来源不明的鸟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明知状态。同时,范某与四家饭店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的野生鸟肉供应关系,相互之间较为熟悉,所实施的加害行为客观上存在互相利用、彼此支持的关系,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主持人:我记得这起案件审理的时间也非常特殊,是去年12月份审理的,那个时候我国疫情防控的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


法官:对。经由疫情,实际上,老百姓对野生动物可能传播病毒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这里需要向大家提醒的是,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相关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其实也想告诉大家,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立场都是坚定的,而大家也要自觉做到拒绝野味。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主持人:是的,让我们一同树立起更加文明健康的生态理念和消费观念。非常感谢宁法官和我们分享的两起典型案件。今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舌尖上”“针尖上”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司法机关的严格司法、公正裁判,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吃得更放心、医得更安心。同时,也以案示警,告诫相关主体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勿心存侥幸。



最后,锡法君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切莫轻信天上的“馅饼”、当心脚下的“陷阱”。一旦发现自身权利受损,积极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当发现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也可以主动向消协和检察机关等投诉举报,齐心协力,共同打造一个舒心美好的消费和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宁尚成法官做客直播讲堂。如果屏幕前的你还有什么问题或者建议,可以在评论区或聊天室留言,我们将认真做好回复。

感谢大家关注锡法君说“小”案,我们下期再见。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