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护个人信息 打击网络诈骗
★许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许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通过添加卖家QQ或微信的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内含名字、电话和住址等)共计13000余条。同期,被告人许某租用某小区房屋作为办公地,利用此前非法获取的诈骗对象信息,提供诈骗话术、发放作案手机及号码,自己参与并以老板身份安排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等人在其租住屋内,冒充拍卖公司员工、收藏古董老板、玉文化博物馆工作人员等身份,分阶段、分角色拨打电话、编排各种话术进行诈骗,多次诈骗多名老年被害人购买玉玺等纪念品并事先联系厂家生产好普通材质玉玺,之后,冒用他人身份向受害人发货,将几百元的玉玺以上千元甚至万元的价格卖出,诈骗金额人民币65万余元。

法院以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犯诈骗罪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当前全国重点高压打击的犯罪类型。电信网络诈骗依托虚拟网络的高度覆盖性和大数据算法的高度精确性,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相结合,能够从各类基础信息中迅速提取有效信息,进而以这些信息为蓝本,量身定制,编写话本,组织话术,点对点精准设定投放目标,从而达到成功诈骗的目的。
该案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取一类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精准诈骗的典型案件。面对电信网络诈骗,一方面,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网络监管,推进落实网络实名制,整改、下架各类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 等;另一方面,给人们保护个人信息敲响警钟,如快递盒子等丢弃前一定把信息去除,网络链接不要轻易点击、陌生APP不要随意安装下载等,绝不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黄树杰 顾溶熔 龚 勇
七、遗弃出生27天男婴 依法被惩并变更监护人
★某民政局与王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19岁的王某与男友相恋并同居,三个月后分手,彼此失去联系。后王某怀孕,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27天后,王某认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将儿子遗弃在周铁镇一处村道口。2021年1月,王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刑罚。因无亲属照管,男婴由宜兴市民政局指定下属单位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2021年6月,宜兴市民政局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

庭审中,王某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儿子,且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同意将孩子的监护权人更改为民政局。在外务工的王某父母均表示无力抚养王某所生男婴,放弃对该男婴的监护权。王某所在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男婴的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男婴实施遗弃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男婴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男婴的父亲身份不明,无法征询意见,其外祖父母与村委会明确表示不愿意和不承担监护责任,而男婴被王某遗弃后由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至今,由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据此依法判决撤销王某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
(二)典型意义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对子女有遗弃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对此,我国《民法典》三十六条对监护权撤销作了详细规定,通过彻底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方法,使监护人能够有效远离侵害的威胁,重新回到生活的正轨,但其发挥作用,也有赖于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陆亚琴
八、孕期女职工拒出差被解雇 法院判决“违法+赔偿”
★史某某与某交通科技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史女士在无锡从事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33岁时其怀孕。从这时起,史女士和公司在工作安排上就逐渐有了矛盾。2019年7月,公司先后安排其至浙江嘉善和浙江江山出差,史女士表示不同意,或是留在无锡整理数据,或是向同事交代后由同事代会。虽然项目未出现不利后果,但是,公司认为其不服从工作安排、推卸责任,与史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史女士遂仲裁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尚未发放的项目奖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女士在怀孕后虽然两次未能参加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但是都能积极沟通并提出替代方案。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司也未能证明影响工作的不良后果,且女性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故史女士两次未参与外地项目不能认定违纪,用人单位与史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公司不予发放项目奖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参照2017度项目奖金的情况,判决公司向史女士发放2018年和2019年的项目奖金。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涉及怀孕女职工解雇保护的案件。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相应获得对劳动者在工作上的指示权,因此,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指示。但是,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而言,其生理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像普通职工一样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指示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方面。法院在审理涉“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时,不能拘泥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结合专项法律制度审查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活动是否合法。该案的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也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李正晖 吴树基 朱巨英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张亚静 陶志诚 许晓倩
九、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 众子女不孝丧失继承权
★某居民委员会与曹某四子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家住某社区的曹大爷,从30多岁起就一人居住,没人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随着年龄增长,曹大爷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愁。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这个想法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养老送终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曹大爷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此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曹大爷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曹大爷94岁去世,还为其操办了丧事。曹大爷的四个子女在得知曹大爷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来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有效。居委会作为扶养人,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而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法院依法判决曹大爷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二)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民法典》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自古以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既是家庭内务,也是国计民生之事。虽说血浓于水,但众子女十多年时间里对老人不问不顾,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有违孝道。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悉心照顾、关爱老人,使耄耋老人安享晚年,满意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有力地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审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薛 耀 窦登丰 徐 健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蔡利娜 孙 宏 吴晓东
十、引入第三方“执行重整”司法善意促多方共赢
★某银行与某绿化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申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银行与某绿化公司、钱某兴、钱某阳、某科技公司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书》等,由该银行为某绿化公司提供贷款2500万元。此后,借款人某绿化公司及各担保人均未按约归还贷款,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拍卖某科技公司名下的抵押厂房以清偿贷款。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企业及抵押厂房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抵押厂房占地120余亩,内有独立厂房20余间,已向近30家企业出租,各方均已提前缴纳了部分租金,且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租户均投入了大量财物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如果采取强制拍卖清场,不仅法律程序将会占用大量时间,产生大量的资金占用成本,也会对其中承租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可能引起承租企业的对抗以致矛盾激化。在对某科技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负债情况尚在可控范围内,资产质量较为优质,目前面临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困难。

本着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理念,法院多次协调各方当事人积极融资自救,以灵活化解执行问题,在所商讨的多个执行方案中,最终确定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向某科技公司以扩充股本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所得资金以清偿本案债务。在成功引入第三方投资后,该案本息共3000余万在两个月内全部执行到位,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三方的权益。
(二)典型意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案房地产类型多为大宗厂房或商场,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处置不当很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等各方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清理与拯救并重,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多方联动,积极协调,努力盘活不良资产,既避免了大宗资产难以处置的金融风险,又防止了强制清场拍卖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问题,不仅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还让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起死回生,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执行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孙 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