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2执异34号
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葛红星、赵金财、朱森华:
本院受理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股东葛红星、赵金财、朱森华为被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2)苏02执异34号,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2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决主文为:一、追加朱森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森华在300万元范围内,对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结欠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17 号裁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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