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沿革史
杨昕蕾
与现代科技不同,法不完全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缘起夏商之前,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变化,时至今日,已脱胎换骨。
一、“法”的由来
汉语中的“法”,古体为“灋”,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即“灋”的三层含义应当包含:第一,“法”与“刑”通用,而古代的“刑”字包含刑戮、罪罚和规范之意;第二,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意;第三,法从廌去,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明断是非”之意。廌是传说中“别曲直”的神兽。
有这样一个历史传说:春秋战国时期,齐庄公有个叫壬里国的臣子,与另一位叫中里缴的臣子打了三年官司。因为案情难以判断,齐庄公就让“廌”,即神兽獬豸,来听他二人自读诉状。结果壬里国的诉状读完,獬豸没有什么表示,而中里缴的诉状还没有读到一半,獬豸就用角顶翻了他。于是,齐庄公判决壬里国胜诉。这种以角触断罪的方法,被古人用“会意”的方法放进了“灋”字的构形之中。
究“法”之内涵,哲理意义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范型和标准。典章制度中的“法”,则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解。中国秦汉之后的法律文件,名称多样,如律、令、典、敕等,与国法意义上的“法”具有同意。清末民初,受日本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由“法律”一词代替。值得注意的是,哲理意义上的“天理”之法,与国法意义上国家制定的法,并不相同。
二、法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法,是受兵、法、刑、礼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兵是军队或战争行动,行军打仗有统领军队的需要,所以有了刑(惩罚)。政治经济发展有纷争,为了定分止争,有了法。刑罚措施也是法身体的一部分。礼起初是祭祀和祈福的仪式活动,也可以说是一种习惯,有些习惯也逐渐成为了法律。
起初,奴隶社会是以习惯法为主。夏代建立时,为平息部族叛乱,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需要的习惯,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结合尧舜禹时期的一些习惯,颁布了法律。即《左传•昭公六年》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种习惯法沿着夏商、西周逐渐发展,具有“礼法结合”、刑事法律发达而民事法律相对落后的特点,主要目的是构建维护专制王权的法律体系。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主要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大变革中,代表新兴阶级利益的当政者纷纷把成文法公之于众,他们的目的是限制或取消旧贵族的特权,发展封建经济和建立封建法制,如此方可富国强兵、实现国家统一。期间,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此后直至清末,封建王朝政权更迭,成文法内容或随着不同朝代、不同思想的影响发展、变化,各朝代律法的名称也或有不同,但一直并未突破其成文的特点。
民国时期,一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不仅在政治上以根本法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帝制,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更是在思想上树立了帝制自为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且逐渐深入人心。当然该时期下的法是受旧民主主义思想影响的法,带有一些根本性的局限和缺陷,如没有正面反帝的规定。由于与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也没有明确满足广大农民土地权利的规定。
一九一九年五四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华大地带来真正的生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人民民主政权和人民民主法制为新中国法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虽不是尽善尽美,但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的一大成就和创举。
在现代社会,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与可诉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它是由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三、法的分类
具体而言,七个法律部门包含: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在当代中国,凡习法律者,对于七大部门法这一说法都不陌生。实际上,不同部门法,正是由于其发挥功能的领域不同,即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的,共同组成一国法律体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一切法律不能与宪法冲突。国家机关的组织、运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国家主权等都属于宪法及宪法性相关法的范畴。民法商法最接地气,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商事交往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以及商事领域内的公司设立、公司运行等都属于该范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则是行政相对人,如果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主体,即“民告官”。经济法属于公法,是调整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控制、监督等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简单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社会法是指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众所周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等。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它是规定犯罪与刑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相对于上述实体法,还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是调整为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而进行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所遵循的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结合,才是完整的正义内涵。
另外,法律体系和法系并不是同一概念。法律体系只反应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状况,而法系则反应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包括现有法律和过去存在的法律状况。这是在法律文明的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即在整个世界的空间范围内,通常存在若干法律文明区域,不同文明区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呈现出差别较大的面貌。由于不同学者对于法系的划分有所不同,在此仅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等,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以公元前450年前后的《十二表法》和公元534年前后的《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在罗马法观念的影响下,欧洲大陆曾兴起一场法典化运动,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其中《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被视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大陆法系涵括的国家广泛,除了欧洲多数国家之外,亚洲、非洲、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普通法系等,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也是世界性的主要法系之一,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英语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法律以制定法的方式存在,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是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统一的系统规定。英美法系则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规定。第三,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换言之,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而且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这种对抗式程序与陪审团制度共同存在,即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由于现在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各国之间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逐渐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借鉴也不断加深,但在总体上仍然保留了根本不同之处。
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也是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影响最大的五大法系之一,古代的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法律均属于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也有其别具一格的特点:第一,中华法系是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系。即不同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多与武力征服有关,法律的传播是通过文明和平的过程完成。第二,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而形成的世俗法系,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系。
四、法的价值
近四千年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曾言,法律的使命是保证社会安定、政治清明、强不凌弱、各得其所,以正义的名义审判案件,使受害者获得公正与平静。
法律确有其基本价值。其一,法律保障人的安全。它通过确立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设立与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如警察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消防员有解决险情的责任,又如一些高危作业中企业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等,让人能够在社会中、在一个拥有领土主权完整的国家中安全生存。其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描绘人民向往的社会秩序,再通过法律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以及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使人们拥有“不被他人妨碍”的稳定社会秩序。其三,法律赋予人身自由。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先确认自由的范围,即通过设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让人们享受自由,而后法律保障这种自由,通过划定国家权力的范畴排除国家权力对个体自由的非法妨碍,同时明确自由个体之间不得互相损害对方的利益,即获得有限度的自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根本目的是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中华文明几千年来关于法的创制和发展也与之保持同方向,回顾一路荆棘和繁荣,能望见法从摇摇晃晃到如同巨人,仍愿未来我们的力量和法的力量能为彼此保驾护航,而人民在个案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也能让他们真正平静。(作者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