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校园普法需要谈的一些法律问题
严子浩
每到9月份,开学季都会成为热门话题。随着学生们走进新的校园或者升入新的年级,被“神兽”们折磨了一个暑假的家长们,终于“欣慰”地迎来了“神兽”归笼的日子。但不得不提的是,仍然有一些校园内的问题为家长们所忧虑。现就学生们在校园内可能遇到而为家长们所担心的法律问题谈些看法。
一、应对校园霸凌
说到校园内的生活,与家庭生活最大的区别,就是孩子们在学校是集体生活,虽然有老师教育和关心,但与同学们相处得怎么样,在家里处于众星捧月地位的孩子们,是否能够适应学校的集体生活,能否很好处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等,仍然是家长们牵挂的问题。特别在不时有校园霸凌甚至更为严重的校园伤害案件传闻的情况下,相信家长们或多或少还是会有一些担心的。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大专院校学生,一天在宿舍内休息时,因同宿舍的舍友杨某打电脑游戏声音过大,双方发生口角,后王某拿起宿舍的四方木凳子,打击杨某头部,致杨某受伤。经鉴定,杨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垫付了杨某前期医疗费用,并与杨某就后续医疗费用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杨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解读:
从2004年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开始,类似的刑事犯罪案件时不时会触动国人的心弦,虽然此类案件并不多见,但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案件,多发于同学之间,造成的结果往往都较为惨痛,十分发人深省。即使有的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但校园霸凌现象也屡见不鲜,进一步加深了家校之间的隔阂,并已成为需要关注的社会现象。
由于校园环境的特殊性,学生主体绝大部分系未成年人,刑法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校园霸凌、校园伤害案件的成因往往较为复杂,处理起来更为复杂,并不是一判了之就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处理不慎,可能会导致多输的结果。
从成因上分析,校园内的伤害案件起因往往都是一些不起眼的小问题、小矛盾,但这些小矛盾并非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往往仅仅是爆发的导火索,一些深层次的情绪原因,心理问题往往是长时间慢慢积累的。这就要求广大家长、教师应当防微杜渐,注意孩子们平时的心理问题,要多加引导,必要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等帮助。因为负面情绪长期积累后,最终容易酿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从学生角度而言,要认识到学校集体生活与家庭生活的不同,每个人的社交能力有所差异,但相互尊重是与他人相处的不二法门。对于社交能力较弱的同学也应当保持尊重,要改变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方式。当遇到校园霸凌行为,一定要敢于同这种行为斗争,但斗争并不是抱着“同归于尽”等想法实施过激的伤害行为。校园霸凌者归根结底都是欺软怕硬的,与校园霸凌进行斗争不仅要有勇气、更要有智慧,要善于斗争、善于寻求老师或家长的帮助。从家长的角度而言,应当充分相信学校、相信老师的处理能力,加强家校沟通,配合学校、老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合理使用手机
家长们另一个十分担心的问题,就是手机问题,虽然不断有学校禁止手机等电子设备在学校的使用,但事实上该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处于信息化社会,任何人都很难与作为信息终端设备的手机相脱离而生活在全面信息化的社会中。初中阶段之前,孩子的独立性较弱,手机问题在管理较为严格的家庭和学校中尚不严重,但初中以后,随着孩子独立性的增强,手机问题就日益突出。手机问题不仅仅影响学习,由于孩子利用掌握家长设置的密码等信息造成游戏中大额充值引发的纠纷,以致在校生开始成为诈骗犯罪分子“围猎”的目标。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陈某、周某经合谋后,在网络游戏中发布虚假优惠充值广告,先骗取被害人的小额充值款,再欺骗说不需要实际付款,可以利用系统漏洞完成充值。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使用没有余额的付款方式付款失败后,又让被害人用花呗付款,并要求被害人不要输入密码,利用支付宝第二次付款时实际上不需要输入密码的漏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再利用木马工具谎称退款再次进行诈骗。先后骗取3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1.7万余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姬某(男,时年16周岁),通过“掌上大学”APP,谎称自己是北京某大学的女大学生,在该APP上结识被害人毛某,姬某通过使用虚假的女性照片骗取毛某的信任后,编造“购买火车票”“发生车祸需要用钱”“支付宝被冻结需要手续费解冻”等理由,骗取毛某的人民币共计8400余元。
案例解读:
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行为有着明显区别,并非只是犯罪手段的区分。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不同,二者之间就跟电商和实体店的区别一样大。电信网络诈骗,是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针对不特定被害人“点对面”的诈骗行为,可以称为“撒网”式诈骗犯罪行为。其本质是通过电信网络空间,将诈骗所惯用的“诱饵”以传统手段不可想象地迅速、广泛传播出去的行为。任何在网络空间中的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潜在目标,在校生大部分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轻信他人或者被“诱饵”所吸引,成为被骗的受害人。
为此,提醒孩子们及其家长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善于利用技术手段识别诈骗。防止上当受骗,应当比犯罪分子更善于利用各种网络工具,强烈推荐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这方面公安机关推广力度很大,但仍然有很多人持不以为然的态度。呼吁下载并利用好该APP。一方面该APP有检测、预警、拦截功能,相当于一个防火墙能保护你远离诈骗分子;另一方面该APP提供了各种骗局的曝光、提醒服务,并提供了对方号码反查、身份核实等实用功能。第二,注重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贪图小利,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如果真的不小心被骗,一定要学会及时止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要按照犯罪分子的“指示”打款,不要相信犯罪分子“承诺”打款后会退款的说法。因为,打款之后永远还要打下一笔……
三、合法兼职
洁身自好,不要进行不明情况的“兼职”。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为了赚些小钱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公安机关“断卡行动”的深入,目前暴露出来的情况是,有一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中间人所谓的轻松兼职赚大钱的宣传,以致成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分子“洗黑钱”的工具,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可谓贪图小利,前途尽毁。
案例四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1年考上某大专学院后,暑假期间结识社会闲散人员章某。章某称只要徐某提供银行卡给其用于接收转移款项,即可向其支付“用卡费”。当年9月开学前,徐某提供本人银行卡给章某并通过绑定的手机银行配合用于转账,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赃款20余万元,其本人从中获取“用卡费”数千元。当年9月开学后,徐某找到初中同学杨某,杨某也同意提供银行卡给章某使用。后杨某又纠集大学同学刘某、孙某、王某、薛某等人,共同提供银行卡给章某使用并赚取“用卡费”。徐某、杨某除赚取本人银行卡的“用卡费”外,还从同学的“用卡费”中抽取提成。上述人员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徐某、杨某的违法所得。
案例解读:
网络犯罪由于其特性,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难以全部覆盖上下游之间配合的各个环节,故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均设立单独的罪名予以处罚。目前网络犯罪由于其分散化的特点,往往需要其他人帮助犯罪分子完成其他环节,如赃款转移、信息推广等。在校生由于缺乏社会阅历,又缺乏经济基础,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诱骗,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试图钻法律空子,轻信所谓“灰色行业”的谎言,期望赚取不义之材。耍小聪明的后果,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作者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