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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补破产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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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4 16:22:13 打印 字号: | |

为公平、高效审理破产案件,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省高院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实际情况,现决定增补破产管理人。

一、申报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本市辖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以申报。外地在无锡地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在无锡地区依法设立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执业,成立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执业律师3年以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执业律师不少于15名,且在该所执业1年以上;执业律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有破产相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无锡地区依法设立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执业,成立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资质为4A级以上;执业会计师3年以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5名,且在该所执业1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有破产相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经营范围有且只有破产管理及公司清算的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人员3年以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通过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2名,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历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且均在该公司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有破产相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报名。无锡地区依法设立的1家律师事务所和1家会计师事务所可组成联合体,作为1家管理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以联合体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须同时符合上述各自的申报条件,并不得再单独申报。

(五)申报机构均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六)申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补为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的,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当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过低,无固定经营场所;

7、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重大债务纠纷未了结的;

8、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自愿退出名册或联合体解散自动退出名册的除外;

9、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七)无锡地区依法设立的上述三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管理人。

(八)成立年限截止计算日为2022年9月30日。

二、申报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见附件一,自行下载打印)

(二)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章程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律师名单及律师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破产清算事务所提供具有法律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经营管理经历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曾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上市公司公告复印件;

(七)申报机构或机构工作人员3年以内获得相关荣誉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八)申报机构或机构工作人员3年以内参加破产、公司清算、公司重组相关学术会议及发表相关论文的清单及会议邀请函、论文集、论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3年以内参加破产、公司清算、公司重组相关业务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费发票等证明材料;

(九)申报机构工作人员5年以内办理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法院出具的文书材料、案卷材料、审计报告或相关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合议庭3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十)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机构人员社保金交纳证明;

(十一)其他证明其具有破产管理工作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提供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供电子材料一份。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入库资格。

三、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8日

四、增补程序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接受监督原则实施,经公告、报名、评审、初审、公示、终审、公布等程序,最终确定增补破产管理人名单。

五、评分规则

评分根据机构规模(10分)、所获荣誉(10分)、破产相关业务知识(25分)、破产相关业务经验(55分)等进行。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联系人 :王黎曼、王强

联系电话:82226807、82226072

材料寄送地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崇宁路50号)

附件一: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附件二:目录(报名材料指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