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2执608号
原告无锡市爱尔贝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贝公司)与被告无锡金贝尔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贝尔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贝尔公司未按照判决向爱尔贝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现公告判决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金贝尔公司涉案言论均是爱尔贝公司的负面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爱尔贝公司经营场所因装修存在着有害物质,影响婴儿健康;(2)爱尔贝公司的护理服务水平低,造成客户伤害;(3)爱尔贝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名次和评价是虚假的,是通过买通平台获得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金贝尔公司的涉案言论属于虚假信息,而涉案言论对于爱尔贝公司而言,显然会使其商业评价降低,商业信誉受损,故涉案言论构成对爱尔贝公司的商业诋毁。金贝尔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贝尔公司停止传播涉案商业诋毁言论;二、金贝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爱尔贝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金贝尔公司负担;三、金贝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尔贝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四、金贝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爱尔贝公司合理费用1224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