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法律底线 绽放灿烂青春
——从典型个案谈未成年人的失足
蒋丽娜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2部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开始施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但由于社会生活中负面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现通过几起司法审判案例,分析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类原因。
1.殷某故意伤害案 殷某犯罪时就读于某职教园区的一所学校,平时学习成绩不错,还担任所在班级的学习委员。当时殷某班上的班长因为个人表现不好,违反了校纪校规被免去班长职务,“班长”职务就变成了大家相互竞争的目标。殷某作为学习委员当然也想当上班长,同班的郭某作为班级体育委员也是班长的候选人之一,所以两人在明里暗里都较劲。一天,郭某在学校体育馆的办公室内与他人聊天时,谈到了殷某,称其性格内向,能力不足,只会死读书,脑子不够灵活等等,殷某同宿舍的同学听到后回到宿舍就和殷某说起上述听到的话,殷某当时非常生气。殷某平时性格偏内向,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合理控制情绪,一怒之下就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去体育馆找郭某“理论”一番。到了体育馆,郭某还在和其他同学聊天,没有发现殷某的出现。殷某上前质问郭某为何要在背后说其坏话,郭某没有理他,殷某越发气愤,就从口袋里掏出水果刀朝郭某胸口刺去,见郭某血流不止非常害怕,立刻逃离现场。在场的老师马上拨打120,学校保卫处也报了警。殷某因害怕已躲在学校某角落,心里忐忑不安,也不敢和自己的父母联系,心里充满了内疚与悔恨。接到学校保安处的电话,殷某也知道自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主动跟随民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经鉴定,郭某左肺下叶裂伤,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因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公安机关以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将殷某刑事拘留。殷某的父母得知上述消息后完全不敢相信,平时还算优秀的儿子一时间竟用水果刀捅伤别人,但事已至此,只能想尽办法帮助儿子补偿对方损失,以取得对方谅解,也可以在接受司法机关审判时获得从轻处罚。鉴于殷某有自首情节,其父母已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都为殷某感到可惜。殷某本是一名成绩优秀的“好学生”,却没能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自己的情绪,面对他人的言语冲撞,觉得自尊受损,无法忍受,产生了报复心理。如果当时能通过老师或者其他同学来协商解决上述矛盾,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后果。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缺乏成熟心理,情绪处理不当。当我们一年年长大,成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但是我们真的长大了吗?曾不断看到“孩子被母亲批评后开车门跳桥”“北大学霸弑母”等令人震惊的新闻,警醒我们应当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其与人交往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学校教育也不应仅以成绩来给学生标记“好学生”与“坏学生”;社会更需要积极温暖的典型来弘扬正能量,以典型、生动的事例让未成年人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含义。
2.刘某聚众斗殴案 刘某案发时为在校学生,但平时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交往过密,经常混在一起吃喝玩乐。某日,刘某与社会上认识的“大哥”吴某一起在小饭店喝酒吃饭,吴某当时心情很不好,刘某和其他人问了才知道是因为吴某的小弟被曾某打了,吴某觉得自己作为“大哥”非常没有面子。本来作为朋友应当劝说一下吴某不要钻牛角尖,但是其他人却鼓动吴某一定要去把面子找回来,否则以后肯定会被别人嘲笑。吴某越想越气,借着酒劲拨打了曾某的电话,曾某听出来吴某喝了酒也就没有多理会,但是吴某反复给其打电话,曾某就在电话里与吴某吵了起来。吴某仗着自己身边有三五个兄弟,挑衅对方要约架,叫对方在家里等着。打完电话,吴某称自己要去教训对方,喊大家一起去帮忙撑撑场面,并随手拿了饭桌上的啤酒瓶。刘某作为在场的哥们之一,不好意思拒绝,考虑到平时大家称兄道弟,一方有难如果不帮忙,肯定会受到他人指责,便答应一同前往,共去了六七个人。到了现场,发现对方只有三个人,吴某二话没说冲上去殴打曾某,用啤酒瓶砸曾某的头部。大家见状都冲了上去,局面一度非常混乱,没一会,对方三人都被打倒在地。看到三人被打得毫无还手之力,吴某等人就离开现场。对方报警后,警察找到吴某,告知对方有一人已经被打伤,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得知此消息的刘某傻眼了,他没想到一次打架居然造成这么严重后果。在家人的规劝下,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吴某作为持械聚众斗殴的纠集者,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刘某作为持械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因有自首情节,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在自己的学习生活中本就不应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交往,在交往过程中也没守住自己的行为底线,盲目应承哥们义气,最终搭上了自己的自由和前途。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二:缺乏正确认知,交友意气用事。作为一名学生,虽然尚未踏入社会,但是学校又何尝不是一个小小的社会,且在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当今,完全隔绝与社会的联系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与他人交往时一定要有自己的原则底线,对于青少年来说,坚持守法底线,不被哥们义气冲昏头脑是重中之重。因为哥们义气,突破遵纪守法的底线,最终也会误入歧途。
3.文某诈骗案 文某系一名高三学生,在校表现和学习成绩均良好,但是沉迷于网络,只要有时间就前往家里或者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也用家人的手机经常刷小视频等。通过网络,文某接触到很多新奇的事物,极大地满足了文某的好奇心。同时文某也迷恋上了网络游戏,游戏世界中他可以成为一个超级英雄,拥有很多自己在现实世界无法实现的技能,同时通过不断升级自己的装备和技能来获得成就感,这也是网络游戏容易让人沉迷的地方。但是游戏装备靠自己升级太慢了,而且有些装备是需要花钱买的,父母又不赞同自己玩网络游戏。此时,与文某同在一个网吧上网的人,告知文某可以帮别人“打工”赚钱。文某参与后,才发现他的“老板”和“同事”们是以低价出售游戏币和游戏道具为幌子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因为自己上网买装备都需要花钱,文某也没有多想,就开始跟着他人学习骗术。根据诈骗话术在网络游戏中发布低价出售游戏币和游戏道具的广告,通过QQ诱骗玩家在平台上充值购买游戏币和游戏道具,然后谎称继续充值才能发货、提现或解冻等,一次次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上述手段,文某参与诈骗金额达到4万余元。因为很多被害人纷纷报案,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文某所在的诈骗团伙,案件侦破后,将文某及其“老板”、“同事”抓获。检察机关以文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文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还是一个高中生,他的老师、同学都感到很诧异,当时也正逢高考备考期间,对文某来说是人生的重要转折点。司法机关根据文某的犯罪情节和实际情况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法院开庭审理时文某已经考取大专。经此一堑,文某表达了深刻的悔意,表示日后将好好学习,不再沉迷网络,认真规划未来的生活。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三:缺乏人生规划,沉迷网络世界。当今网络信息时代,我们的工作、生活都与网络紧密相连,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方便了别有用心之人,网络诈骗犯罪应运而生,成为违法犯罪的新高地。《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网民玩游戏的比例已经高达62.3%,部分未成年人严重沉迷于网络。因为沉迷网络而引发的盗窃、诈骗及其他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事件屡见不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家长、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进行教育和引导,让网络成为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工具和帮手,自觉抵制网络上的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为未成年人提供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4.郑某盗窃撤销缓刑案 郑某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初中毕业后,在职业学校就读2个多月即辍学在家,其父亲再婚后又育有一子,郑某与继母及弟弟关系尚可。郑某的父亲做物流生意,平时经常不在无锡,很少关心郑某的生活,平时仅通过电话联系,交流较少。因郑某在家影响其弟弟学习,故不与其父亲及继母等人生活,自己在外独自居住,居无定所,也无正当职业。郑某结交了许多不良人员,经常跟无业少年混在一起,存在吸烟、饮酒、沉迷网络、交友不当、纹身、辍学等不良行为。2020年8月,郑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内,郑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法院撤销郑某的缓刑,收监执行。经检察机关、法院了解,郑某父亲因工作繁忙,对郑某关心较少,郑某只有在缺钱时才会跟其父亲联系,其父亲对其辍学、喜欢去酒吧等行为听之任之,未及早进行干预,在郑某被判刑后也是抱着花钱了事的态度,存在管教不严的现象。郑某之前还曾因盗窃、结伙斗殴被行政处罚两次。郑某的犯罪主要系家庭管教缺失造成,郑某未在家中居住,父母对其亦缺乏关心教育,导致郑某混迹社会,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向郑某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决定对郑某继续实行社区矫正,同时通过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来促进郑某改过自新。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四:缺乏家庭监护,形成不良品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监护人的10项监护职责,突出了家庭监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了家庭保护制度,明确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未成年人接触到的最早的老师无疑是自己的父母,父母的一言一行、家庭环境都会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性格养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父母离异,无人监管是最常见的形态,也存在家庭管教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等情况。父母对未成年人监管的全面性和科学性,无疑会受到父母自身文化水平、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但这不仅仅是父母本身的问题,如何提高父母的监护能力和教育水平,如何监督和保障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需要司法机关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处在青少年时期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快速成长,他们年轻气盛,无所畏惧,敢于尝试新鲜事物,有自己独到的想法,经历着种种蜕变,充满激情和能量,希望自己能够尽快成长为独立的个体,去看遍世界的美好。但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因为年龄与经历的限制,年轻的他们心智往往还不够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偏弱,辨别能力也不是很强。如何把握自己,如何选择正确的道路,这是一个考验意志的过程,是一个磨炼性格的过程,是一个认识自我的过程,也是一个塑造人生的过程。希望他们都能在法律的呵护下茁壮成长,在法律的框架内绽放花一样的灿烂青春。(作者单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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