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我们身边
——谈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培养
庄 妍
不知道大家对“法律”这个词的第一印象是什么?是不是觉得高深难测?还是枯燥无聊?如果让你们列举与法律有关的事物,又会想到什么?是庄重严肃的法庭、正襟危坐的法官,还是监狱、警察?这些都与法律相关,但又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事实上,我们的日常生活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大到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小到衣食住行、柴米油盐,法律无时无刻不在规范着我们的一言一行。法律代表着国家对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规定的“底线”,它划定了我们的安全活动范围。当你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时,你几乎感觉不到它的存在;而当你触碰或者越过法律的底线时,它就会像孙悟空头上的金箍一样牢牢收紧,让犯法者作茧自缚。
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主题是《法在我们身边》,从我们身边的点滴出发来谈涉法问题,重点谈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但是可以对应到一些比较日常的观念。对在座的各位来说,在你们这个年龄段,根据你们的接受程度,我归纳了三种需要培养的意识:一是规则意识,二是责任意识,三是权利意识。
一、规则意识
关于规则,大家都不陌生吧?我们常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家里,我们有家规;在学校,我们有校规;在道路上通行,我们有交通法规;各种体育赛事,也有比赛规则……大家不用把法律想得太过高深,每一个法律条文其实也就是一项法律规则的确立,只不过法律条文更多的是关于社会交往最基础的规则。比如《刑法》中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的规定,背后暗含的就是不得杀人、不得抢劫、不得盗窃的规则;《民法典》中有“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规定,暗含的就是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的规则。要求大家树立规则意识,也就是要求大家从小就有对规则、对法律的敬畏,不要去打破规则。我们从小就开始接触各种规则,小时候家长们总会对你们说“别人的东西不能拿”“不能和小朋友打架”,这就是我们接受的最纯朴的法制教育。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是从不守规则,养成不良行为开始的,存在一个“违纪——违法——犯罪”的变化过程。在宜兴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未成年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制裁,非常令人痛心。通过对这些个案的逐案研判,我们发现近年来违法犯罪有逐渐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即使是成年之后犯罪,也大都与受教育阶段养成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有关。
不良行为究竟有哪些呢?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了列举式规定。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些行为部分涉及道德问题,还有部分涉及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聚众斗殴罪”来讲,就是你们平常听到过的“打群架”,虽然每位同学都知道打群架这事不对,但是又有多少同学知道“打群架”触犯刑法,是要去坐牢的事情,甚至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有些同学可能觉得打打架而已,又不是真要把对方打伤打残疾,只是吓唬吓唬对方,让他老实点,殊不知在人员复杂、场面混乱的情形下,很多情况并非你所能控制,斗殴中用啤酒瓶将人砸死的案件我们也审理过。如果打架的时候带个管制刀具,或者男同学喜欢玩的棒球棍、钢管等,就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一旦定罪,法定刑就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而且在青少年人群中发生的聚众斗殴案件,起因往往只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一言不合就打群架,最终涉案的人员却往往很多。
案例1:
被告人江某是某职业学校的学生。2015年11月23日,江某在学校上学期间与一个姓尹的女同学因琐事发生争执,尹某的男朋友钱某知道这件事后就要求江某进行道歉,遭到拒绝后,钱某表示周五放学后要与江某通过斗殴的方式解决矛盾。双方分别在QQ空间留言约架,并在QQ群内商量做好打架的准备。11月27日下午放学后,被告人钱某与江某及各自纠集的人员在学校门口会合,并引发持械互殴,造成多人受伤。最后钱某、江某等人均被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以聚众斗殴罪处罚。对于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持械聚众斗殴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案例2:
被告人陈某(17岁)初中毕业后从事车辆抵押贷款工作。由于其父亲平时忙于经营小生意,对他疏于管教,母亲对其过于溺爱,造成其是非观念淡薄,接触人员复杂,结交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出入酒吧、KTV等场所。
2016年6月,陈某与一群朋友在某KTV消费娱乐期间,看到一个朋友和其他顾客发生争吵,出于“义气”,陈某不问缘由就朝对方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陈某也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当时考虑到陈某事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家长表示会严格看管,法院给了陈某一次机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然而,陈某并没有吸取上次的教训,陈某的家庭也没有对陈某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看管。2016年11月,陈某又与朋友去酒吧消费,同桌的朋友因与其他包厢顾客有恩怨,让陈某帮其撑腰,当时陈某意识到自己在缓刑期,需要遵守规章制度,但是禁不住朋友的再三请求,出于哥们义气又将拳头挥向了对方。最后,法院撤销对陈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陈某属于典型的缺乏规则意识的未成年人,与他人合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既对他人造成了身体的伤害,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两次犯罪间隔不满半年,第一次犯罪被宣判之后不满一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同等类型的新罪。尤其是法院已经给了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仍不好好珍惜,明知缓刑期需要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仍然肆意妄为。
二、责任意识
大家首先牢记一句话“凡有行为必有后果”。所谓“责任意识”就是当你为某一行为时,能够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并对这个后果有意愿、有能力承担。如果做出某一行为时仅是一时冲动,根本没想过会有什么后果,或者想到了但内心并不愿意,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承担后果,都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
在《刑法》上有一个“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行为不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同时还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人们控制、认识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到年龄限制的。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接受的社会教育程度和社会经验有了一定的积累,才能识别是非善恶,并在行动中进行自我控制。
我们国家区分了四个年龄段: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智力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实施了任何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段的人,一般已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大家对照看看自己的年龄是属于哪个区间的?父母、老师是不是经常会对你们说:“你们已经是初中生了,长大了”。我相信这些话语中包含的不仅仅是年龄的增长,更是要求你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自己负责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自我控制和约束。我们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冲动型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当事人自控力不强造成的。虽然中学生的智力水平已经接近成人,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也得到明显发展,但是易陷入片面性和表面化思维,考虑问题不够成熟,表现出很强的冲动性。比如对新鲜事物感兴趣的青少年非常容易被网络吸引,这让他们容易沉迷网络游戏、网聊,从而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漫画、小说会给人一定精神上的放松,流行八卦新闻让学生之间有了娱乐的话题,但这些会让一些自制力差的人陷入困境,沉迷在虚拟的网络、小说和娱乐上。实践中,我们审理过这样一起抢劫案件。
案例3:
张某在暑假期间迷上了一款网络游戏,为了购买装备,不仅偷拿家中的现金,还使用母亲的银行卡刷卡购买,短短半个月花费了一万余元。张某害怕父母发现,便想到楼下住着一对老夫妻,产生了从他们那里“搞”钱的念头。于是,张某穿上哥哥的外套,戴上口罩、帽子和手套,按响了楼下邻居的门铃,待他人开门后即持美工刀威胁进入室内,被邻居家人发现喝斥后即逃跑而未得逞。
该案中,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仍然构成抢劫罪,但是在量刑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意识的另一个方面是对他人负责。随着社会的开放度越来越高,青少年谈恋爱的年纪也越来越小,随之诱发的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这起“你情我愿”的强奸案件。
案例4:
王某与某女在同一所学校读书而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双方是同学,彼此知道各自的年龄。恋爱期间,两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致某女怀孕并生育一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审讯王某时,他觉得很不理解,认为他和某女是男女朋友,发生关系也是女孩自愿的,并没有强迫。某女也在公安机关表示她是自愿的,甚至叫警察不要多管闲事。事发后,女孩的父母也请求公安机关不要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处分,即使女孩同意,也不影响对王某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
这是典型的“犯法而不知”,但是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而不对你做出处罚。青春期性意识萌发,男女同学之间相互欣赏是正常的心理状态,但是男女之间的交往要把握正常的度,在身心尚未成熟之前,为满足好奇心,偷尝禁果,贪图一时的快乐,稍有不慎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行为人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也会给自己及他人往后的人生带来无尽的悔恨和痛苦。你们正处于大好的学习时机,应当胸怀远大抱负,分秒必争,积极进取,把主要精力用于学习知识,切莫因早恋荒废学业,铸成大错。
三、权利意识
跟大家讲权利意识,也就是提醒大家注重自我保护。未成年人虽然已经有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更多情况下,由于你们年龄尚幼,社会经验不足,抵抗能力弱,你们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未成年人应当严于律己,使自己健康成长。实践证明,青少年一旦养成不良的习性,矫正起来很不容易,因此未成年人要时时对自己加强自我监督、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
2、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自尊,即尊重自己,不向别人卑躬屈膝,也不容许别人歧视、侮辱,要做到自尊,就必须独立,有主见,不盲从;自律就是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要经常用道德和法律来对照自己的言行;自强,就是努力向上,树立远大抱负和理想。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青少年必备的自我修养,更是加强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试想,如果你自己都不尊重自己,不爱护自己,自我否定,自暴自弃,不思进取、自甘堕落,那么还谈得上什么自我保护呢?
3、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首先要勤奋学习,掌握必要的文化、科学、法律知识,拓宽知识面,增长才干,提高素质。人的观念上的差别,认识上的分歧,乃至办事的能力都取决于这个人的知识以及所掌握的技能、技巧。你们正处于大好的学习时机,切不可怕苦怕累,厌学、早恋等不良思想和行为必然贻误青春,铸成大错。
4、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司法实践中,我不止一次地碰到过这样的例子,有些少年犯讲到作案的动机时说,我本来不想干,朋友要干,我不好意思退缩,就跟着干了。说白了,还是一个是非观念的问题,他们把不参加犯罪看作胆小,没有义气,把制止犯罪看作是背叛朋友,不讲情面,结果是自己跟着犯罪,既没有保护自己,又不能保护他人。
如果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有条件的话,大家可以展开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受不法侵害之人享有无限防卫权。例如,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对一些性质较轻的犯罪行为,防卫时也要注意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本身不具备防卫的条件和能力,并不提倡大家去同违法犯罪分子殊死搏斗,而要沉着冷静,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大声呼救,引起周围人的注意,或者拨打“110”报警。常见的几种自我保护方法如下:
1、出门不坐黑车,坐车养成记车牌号的习惯,并在上车后将车牌号告知家人或朋友。
2、不要喊“救命”,要喊“起火了”,或者直接损坏周边的财物,以引起他人的注意。比起他人的生命安全,周围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安全通常更为在意。
3、如身处酒店,设法引起酒店工作人员的注意,大肆破坏玻璃镜等酒店财物。看到附近有消防警报器的,砸碎消防警报器,响起警报通知全楼。
4、不要一味挣扎厮打,避免过度消耗力气,最好的方式就是趴在地上、抱头左右打滚。
同学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明天的中国,希望寄予青年。青年兴则国家兴,中国发展要靠广大青年挺膺担当。”你们是祖国的智慧与力量,是家庭的希望与未来。青春时期更是人的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你们可以无忧无虑地遨游书海,也可以与同学无所芥蒂地畅想明天,未来的无限选择正在你们眼前铺陈展开,千万不要让一时的冲动,阻却自己选择的权利。因为今天的努力和汗水,我相信你们必将迎来属于你们的美好明天!(作者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庄妍法官到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和桥校区作法治专题讲座


庄妍法官到宜兴市潘汉年实验小学作法治专题讲座,
授课后与其他法官向学生代表赠送法治读物并与学生合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