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对这个公司的股票进行冻结,被告将因剩余资金达不到证券公司的要求而被强行平仓。我们是否还要继续进行冻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财产保全法官正通过电话向滨湖法院执行局领导汇报案情,他的语音里难掩焦急。一桩看似简单的财产保全案件,为什么让法官为难起来呢?
2022年5月,滨湖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深圳某投资公司及李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周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案件流转至执行局保全组后,承办法官查得被告经某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大量股票,遂立即赶往深圳,欲对其股票进行冻结。
承办法官与该证券公司沟通后得知,被告在其公司开设有融资账户,虽有大额融资,但如果法院对被告所持股票实施冻结,那么被告剩余资产将达不到证监委及证券公司相关要求,这将致使证券公司对被告所持股票强行平仓。一旦如此,不仅被告利益将受到重大损害,原告所期望的胜诉权益也将难以得到保障。至此,承办法官明白常规保全方式可能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于是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直接冻结其股票带来的后果会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案件解决……”“原告申请保全时已提供相应担保,完全可以冻结其股票……”“因事关原告利益,可征求原告意见……”
电话里,执行局领导与承办法官就是否继续冻结股票进行着“头脑风暴”。最后,经与原告确认,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法院决定在维护原告利益的前提下,也不将被告“一棍子打死”,要让“死结”变成“活扣”,为案件顺利解决留有余地。
于是,承办法官在交易所协助下,对被告的普通账号、信用资金账号实施1.5亿元的额度冻结,并对股票做出可售性冻结(即允许股票买卖,但禁止取款、转托管、撤指、销户等部分控制属性)。
被告获知其账号、股票被冻结后,随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寻求协商解决的可能。经审理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诉争事宜初步达成一致,即由被告通过股票交易获取本案所需款项并直接汇付给原告。该方案实施的前提是解除冻结,但这将会给保全资金的去向带来不确定性。此时,适逢被告所持股票价格上涨,及时解决股票冻结迫在眉睫,案件又一次陷入僵局。
保全法官随即再次与证券公司进行反复沟通,在被告解决了融资担保问题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决定采取分段解封的形式操作。即在原来冻结被告账号资金1.5亿元的基础上,再次冻结1亿元,而后解除1.5亿元的冻结,并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属性,保留其他控制属性不变。通过这样“一封一解”,被告可以获得5000万元资金的操作空间,在盘活资金的同时,也将原告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原告确认收到5000万元后,再次冻结4000万元,随即解除1亿元的冻结。以此类推,直至原告收到全部款项。这样的解封措施灵活合理,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股票解冻后资金被挪作他用的风险。
经过连续三天的努力,该案解封终于完成。至此,一起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就在这样另辟蹊径的保全措施下得以圆满解决。
“本想着金额如此大的案件,应该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解决,没想到这么快就有了结果,非常欣慰。”激动之余,原告也向法院赠送了两面锦旗,以示感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滨湖法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将善意司法理念贯彻始终,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