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被告人戴某某猥亵儿童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防止犯罪人员再次侵害未成年人
被告人戴某某猥亵儿童案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防止犯罪人员再次侵害未成年人
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案发时系培训机构经营者。2022年7月某日,戴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一小区尾随被害人李某某(女,时年12岁),以丢钱包为由欲将李某某哄骗至附近楼道内猥亵并拉搂对方,后李某某挣脱逃离。同年8月某日,戴某某在另一小区一楼道内对被害人李某(女,时年12岁)实施猥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决:一、被告人戴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禁止被告人戴某某从事未成年人培训教育及相关(如工勤、行政、保安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制定《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本案系《意见》出台后,无锡地区首例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的案件。
被告人历史上曾因猥亵儿童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经营培训机构期间继续尾随低龄女童并实施猥亵,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的极大可能性。法院据此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并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送达了从业禁止相关判决内容,筑起一道防止犯罪人员再次侵害未成年人的“隔离墙”。
被告人谢某某遗弃案
——制发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2022年某日,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住所产下一名男婴,后使用塑料袋将该男婴包裹,并骑车将婴儿遗弃至路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对年幼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综合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因素,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针对被告人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被告人谢某某接受为期2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被告人作为亲生母亲,不仅没有履行抚养新生儿的义务,反而将婴儿遗弃在路边不管不顾,已经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被告人侯某某强奸案
——发送司法建议,引导网络公司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社会责任

2021年某月,被告人侯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某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包某某(女,时年17岁)后,多次要求与对方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均遭拒绝。侯某某遂以公开隐私部位照片相威胁,包某某被迫前往指定酒店,后侯某某在该酒店房间内强行与包某某发生性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为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屏障,规避未成年人网络交友的潜在风险,人民法院还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规范注册流程,推广实名认证,避免未成年人不当使用;提高审核力度,筛选推送内容,净化网络交友环境。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社会、民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作为心智尚未成熟的群体,如果暴露在未实施特殊保护的网络环境中,很容易接收有害信息,极大增加了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潜在风险。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系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认识未成年少女并作为侵害对象,某科技公司的社交软件存在用户管理流于形式、推送内容未合理审核等程序漏洞,遂发送司法建议,引导公司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强化用户注册环节管理、加强平台内容生态治理、持续完善涉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包括“青少年模式”、涉未成年人举报渠道、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障机制)等多项举措,履行网络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和预防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涉网络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科技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整改回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人王某某强奸案
——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彰显法律温度

2021年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某公司宿舍内,对高某甲(女,时年5岁)、高某乙(女,时年4岁)、吕某某(女,时年4岁)实施猥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猥亵3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因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看守所,表示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人民法院决定对三名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共发放救助金18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严惩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被告人许某某系未成年人,曾多次因盗窃、打架斗殴被行政处罚而不执行,遂产生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想法。2021年,被告人许某某以提供食宿开销等名义,伙同他人先后6次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许某某还犯有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盗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刑法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即只要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案系无锡地区首例。
被告人自己也是未成年人,历史上因实施违法活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在了解到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后,产生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当目的。人民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既严惩了躲在幕后的组织者、指挥者,不让其逍遥法外;又阻止了未成年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避免滑入深渊。
徐某某诉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支持未支付的抚养费利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徐某与庄某原系夫妻,2014年生育儿子徐某某。2019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徐某某抚养权归甲方(男方徐某),随同乙方(女方庄某)生活,除探视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无故带走儿子。双方一致同意儿子至18周岁的抚养费总额为100万元由甲方承担,甲方于2019年1月23日支付儿子抚养费60万元,剩余款项40万元甲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转账到乙方的银行账户内。抚养费支付期间,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赔偿金。”离婚后,徐某某一直跟随庄某共同生活。徐某陆续转账庄某60万元,余款未付。徐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支付抚养费40万元及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相关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故徐某应按照该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庄某支付徐某某的剩余抚养费40万元,现徐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徐某支付徐某某抚养费400000元及利息。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就是为了保障无法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子女能够健康成长而支付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费协议,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按约支付,否则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人民法院判令违约方除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外,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既能督促义务人按期支付抚养费,又能提高被抚养人生活水平,从而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