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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后还能看到爸爸吗?”“一定会的!”
2023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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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31 17:06:57 打印 字号: | |

      ——“我以后还能经常看到爸爸吗?”

——“阿姨向你保证,一定会的!”

得到法官阿姨的肯定回答后,11岁的甜甜(化名)终于展露笑颜……

小马(女)和小吴(男)(均为化姓)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甜甜由男方小吴抚养。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一致同意甜甜由女方小马抚养。

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小吴要求定期接走孩子,小马则以孩子需要补课等理由拒绝,不同意孩子被接走。双方对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方式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作为“大玫法官工作室”主理人,法官大玫同小马、小吴都进行了深入交谈。“甜甜已年满11周岁,他自己想要和妈妈生活,我们要尊重孩子的意愿,由小马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面对大玫法官的解释,小吴表示理解和接受,但他也希望自己的探望权不受影响。当下,大玫法官又做起了小马的工作。终于,小马也同意协助小吴履行探望权,但提出希望对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进行探望。

为进一步消除双方的担忧,大玫法官建议:“你们可以签署《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就双方依约行使探望权以及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承诺,并接受约束。”

经慎重考虑,5月12日,小马和小吴签署了无锡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小马承诺:主动配合小吴行使探望权,不故意阻挠、限制其探望子女。小吴则承诺:探望期间对孩子悉心呵护,不隐匿、转移孩子,不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面临着诸多问题。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作出判决或调解后,有时会出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导致另一方不能与孩子相处,无法维系亲子感情的情形。即便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也较难监督落实。当然,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有可能在探望子女的时候,将子女转移、隐匿起来,不交回给对方。

这些不当行为都会阻碍父母对子女的亲情陪伴及家庭教育的实施,不仅让“探望困境”愈演愈烈,也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签署《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是希望通过‘缔约’方式,提醒当事人应当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权,并提前告知当事人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进行督促和约束,使矛盾发生防患于未然,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破解‘探望困境’。”新吴法院旺庄法庭庭长徐贞表示。

变更抚养权、离婚、探望权等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签署《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衍生纠纷产生和强制执行探望权情形的发生,也为破解“探望难”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

未来,新吴法院将在家事案件处理中融入更加多样的前置性预防手段,将温馨温情的释法说理与刚性的法律条款相结合,在“辩是非”的同时,将“解心结”放在重要位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新吴法院关工委供稿)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