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楼炯燕
优秀庭审是如何炼成的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
庭审是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提高庭审质效、强化庭审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地推进庭审,是每位法官的终生课题。下面我将以曾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与大家交流这方面的心得体会。近期,该案例也被最高法院选入第五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首先简单介绍下这个案子:审理被告人黄某某口罩诈骗案时正值疫情期间,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9月10日,我们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四日后宣判,结果是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中心: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刑事诉讼中需要查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二是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三是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要在庭审中事实查明,一般程序是核对身份、告知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根据多年形成的审判实践,我一般会将查明重点放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以保证控辩双方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对抗,可以更好地查明争议事实及焦点。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步骤着手:
庭前做足准备。一场庭审的顺利开展,充足完备的庭前准备工作必不可少。首先,法庭设置应规范,庭审活动必须在一个规范的场所进行,包括审判台的设置,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座位的安排,要符合庭审的要求。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可以自主选择穿着的服装,如果法庭要求被告人穿囚服受审,同样是违反了规范的要求。法庭也要给所有的辩护人安排座位,让辩护律师能够得体地参加庭审。其次,主审法官庭审前应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准确归纳诉辩意见,预先归纳有无争议事实、提前预判庭审争议焦点,并对庭审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好预案,在此基础上拟定好庭审提纲。庭审提纲应详略得当,既要反映庭审总体步骤和程序,又要考虑庭审进展保留适时调整的空间,还不能遗漏影响裁判的证据事实、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重大问题。最后,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外,还需关注涉案财物相关证据材料,如查封、扣押、冻结情况、涉案财物权属情况等。庭前尽量梳理全案证据,制作证据目录,既便于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公诉人举证情况逐一核对,又利于全面把控庭审举证质证情况,进行有效组织引导。
庭中做好把控。在法庭调查环节,庭审的任务是完成对被告人的讯问,通过对被告人的反复追问,获取案件的细节。在这个环节中,控辩双方常见问题有三类:一是漫无边际,没有紧密围绕指控事实展开讯问或发问,此时审判长需要及时提醒双方点到为止。二是诱导性发问,即把答案蕴含在问题之中,诱发被告人回答对己有利或不利的答案,此时审判长也要及时制止。三是重复发问,围绕同一个问题,从不同角度反复发问,增加了庭审的无效时间,延缓了庭审进程,对此审判长也要迅速判断,加以提醒。法庭辩论环节,通过控辩双方的观点交锋,向法官展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般第一轮辩论可以让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到第二轮辩论可以适当简化,提示不要发表重复意见。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会发表认罪悔罪或者自我辩护的意见,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通过被告人情感上的宣泄,还可以对旁听人员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教育功能。
庭后做出回应。庭审结束之时,审判长可以再次归纳庭审的争议焦点,向控辩双方展示合议庭重点关注的内容,这些内容将成为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心: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
法庭调查阶段,证据出示是关键。通过公诉人的举证,全面展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并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官正是通过具体每一项证据的内容,完整掌握案件的脉络。
对法官而言,提高主持质证的能力也至关重要。庭审中,要组织控辩双方展开充分的证据辩论,及时整理证据争点,引导双方进行有针对性、对抗性的庭审质证。法官需要强化审查证据训练、听审训练,熟悉证据规则,熟悉案件证据要点、疑点,提高当庭认证的能力。
本案中,检察员出示了两份新证据,第一份证据是真正的买家申某的证言笔录,进一步佐证了上诉人黄某某提供的是非医用口罩;第二份证据是口罩鉴定意见,用于证明黄某某提供的口罩不符合买家要求。对此,辩护人重点就口罩鉴定意见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取样不符合程序要求,检材已经超出包装注明的有效期一年的范围,检验报告备注栏也注明了送检产品已超过有效期。
最后合议庭认为,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公安机关送检样品已超过标识有效期,无法证明涉案口罩的质量情况,对该检验检测报告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但对于买家申某的证言予以采纳,理由是其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重心: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法官要在整个庭审中发挥好平衡作用,按照法定程序,规范主持庭审,防止公诉人与辩护方出现明显的强弱态势。庭审中,审判长要从三个方面保障诉辩意见有效发表:
正确引导控辩对抗。就证据而言,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一般要坚持一证一质,对于确有关联的证据并且证明的事实属于同一项时,坚持按组出示证据。对于在庭前会议中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采取简化举证、质证的程序,但是不能直接跳过或者省略。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要有意识地在引导定罪和量刑上下功夫,分别引导开展深入的辩论。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双方争议较大的意见,并在庭审中作出必要的判断和认定,真正实现辩论有结果。
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在庭审中,保障辩护权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让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打断、制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引导减少无意义的对抗。有时控辩双方会偏离重点,争议焦点无法得到充分辩论,相互对立的观点不能准确、全面地阐述,反而出现不理性的对立和人身攻击,既影响庭审的进程,也会模糊庭审争议焦点,陷入无效争辩。此时审判长需要引导双方展开真正有效的攻防对抗,阐述实质性的意见,紧密围绕定罪与量刑展开诉辩。
本案中,审判长引导双方重点就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涉案已发货普通口罩的价值是否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被告人的量刑等三个方面展开了两轮辩论,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为法庭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提供了依据,并在后续裁判文书中予以详细说理,回应了庭审焦点,辨析了法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