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
编 者 按
模拟法庭因集法律性、程序性、实践性、观赏性、教育性于一体而被有关学校列为组织开展沉浸式法治教育活动的重要形式,广受学校的推崇和参与学生的喜爱。
实践证明,模拟法庭通过案例编写、角色体验、职责分工、流程设置、文书撰写、庭审预演、正式展演、团队配合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审判过程,将会充分调动学生的进取心和创造性、提升团队合作精神、提高表达与写作能力。可以毫不夸大地说,在各种实践性法治教学方式中,模拟法庭案例剧本展演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为不断完善法治教育方式,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通过体验式学法、用法活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将分期刊登无锡法院指导模拟法庭展演的案例剧本,供广大网友鉴赏。
被告人王博学诈骗案
编写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笔 人:刑一庭 杨 柳
编写说明: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均为真实姓名,被告人、证人及案件所涉单位(含司法机关)、人员等均系化名或虚构
角色扮演:江苏省无锡技师学院学生
展演时间:2022年11月21日下午
展演地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
展演指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工委、法警支队
视频拍摄:无锡技师学院
利用须知:本剧本一切著作权权利归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转载或改编行为需事先征得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并标注剧本来源。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查点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禁止吸烟,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将携带的移动电话手机切换成静音或者关闭;
(六)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次庭审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点头意会)全体坐下。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两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由法警打开戒具。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你的姓名?有无曾用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家庭住址?户籍地?
被告人:我叫王博学,没有其他名字,2002年5月11日出生,出生地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200205111234,汉族,住无锡市崇宁区崇宁街道新民路21号,户籍地也是这里。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捕前有无职业?
被告人:我是大学文化,是翰林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大三学生。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为诈骗,202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 11月20日被逮捕。
审判长: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收到了,是2022年8月5日收到的。
审判长: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法院就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博学犯诈骗罪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许正阳(即我本人)、审判员丁婷婷(我左边这一位)、审判员张宇祥(我右边这一位)三人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薛佳玥担任本法庭记录。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玲玲、检察官助理许昀祺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博学委托,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梦婷担任被告人王博学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分别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或者如实记录,可以请求换人,但要说明理由;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被告人、辩护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 楚了。不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立)宣读崇检诉刑诉〔2022〕17号起诉书。
被告人王博学,男,2002年5月11日出生,无锡市人,汉族,现在翰林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就读。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王博学对学生高晔、曹洋、李雪、张霆、杨洁、张信、王磊、任立、蔡坤、赵亮、冯洋、关越谎称其能在“名校贷”“分期乐”和“优分期”网站上贷款或贷款购置手机,贷款后不还款不会产生征信逾期记录。之后,被告人王博学让贷款学生重新办理手机卡并绑定新的银行卡,帮助贷款学生在网站上操作贷款流程。贷款办好以后,被告人王博学持贷款学生的银行卡取出贷款或将贷款所购手机进行变卖,扣除40%左右的好处费后,将剩余贷款交给学生,并让学生将新办理的手机卡和银行卡注销。高晔等12名学生通过王博学在“名校贷”“分期乐”和“优分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82475元,被告人王博学取得贷款时及在案发前共返还给高晔等12名学生人民币计78598元。被告人王博学诈骗数额共计103877元。被告人王博学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大众宝来轿车1辆、手机1部及日常花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博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王博学可以坐着回答问题。
被告人王博学,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没有?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我认的,确实骗了很多同学。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王博学,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你是以什么理由骗同学贷款的?
被告人:2021年11月份开始,我开始找同学办理贷款,帮他们在“名校贷”“分期乐”和“优分期”网站上贷款或贷款买手机。
公诉人:你有无收取好处费?
被告人:我收取贷款额度40%的好处费,还告诉这些贷款的同学,这些好处费是用来疏通关系的。
公诉人:当别人担心自己还款问题,你怎么说的?
被告人:我说,贷款不还的时候不会发生征信不良记录,不影响以后的房贷和车贷。
公诉人:当有同学要贷款,你做了什么?
被告人:我让贷款的同学重新办理手机卡并绑定新的银行卡,还帮助他们在网站上操作贷款流程。
公诉人:当贷款办好之后呢?
被告人:我拿着贷款同学的银行卡,把贷款取出来或卖掉手机,扣除我的好处费后将剩余贷款交给同学。为了避免被发现,我还让同学把新办理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全都注销。
公诉人:骗来的钱,你用来干什么了?
被告人:我买了1辆二手汽车,还买了1部苹果手机。其余钱,都是平时花销,买时尚潮服,请人吃饭花掉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博学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当被害人发现自己有征信逾期记录,你有无返还给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有的。
辩护人:具体讲一下。
被告人:有好多次呢。其中,李雪到银行发现有征信逾期记录,便电话联系我,我又返给李雪3000元。冯洋发现银行有欠款记录,通过高晔找到我,我返给冯洋5000元。高晔发现被骗,我返给高晔5000元。
辩护人:对于其他人,你有无返还钱款?
被告人:有的我也返还了。现在时间久了,记不清了。具体以我在公安机关作的供述为准。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法庭举证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博学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出示)证据,被告人王博学的供述(侦查卷第二卷P3-50)。鉴于王博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我简要宣读:2015年11月份开始,我给翰林学院的学生办理贷款,我收取贷款额度40%的好处费,告诉这些贷款的学生好处费是用来疏通关系,在贷款不还的时候不会发生征信不良记录,不影响以后的房贷和车贷。我给高晔、李雪、杨洁等12名学生在“名校贷”“分期乐”和“优分期”贷款本金共计182475元,一共返还给他们78598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意见,确实是这样。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就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进行举证,证明12名被害人被骗的情况。
被害人高晔、曹洋、李雪、张霆、杨洁、张信、王磊、任立、蔡坤、赵亮、冯洋、关越的陈述笔录(侦查卷第二卷P50-103),其中高晔、曹洋、杨洁等人均辨认出王博学是帮他们办理贷款的人。
宣读被害人曹洋的陈述笔录(侦查卷第三卷P2-5):2021年12月份,我通过张荣博的介绍认识王博学,王博学说网上有漏洞,用贷款的40%消除银行征信, 他们内部有人,可以屏蔽平台信息,不用还款。之后王博学帮我在“名校贷”贷款,贷款额度是10000元,自己得到6000元,王博学拿走4000元,说用于消除征信记录。过了两个月,我发现自己被骗了。
鉴于其他被害人被骗经过与曹洋相似,不再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提请法庭注意,王博学在骗取钱款后返还了部分钱款。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为进一步说证明被告人王博学诈骗曹洋的犯罪事实,申请通知证人张荣博出庭作证。
审判长:本庭允许。传证人张荣博到庭!(法警到证人室传唤证人到庭,并提示到相应席位就坐)
【证人由审判员丁婷婷、张宇祥分工发问】
审判员(丁):现在核实证人身份。证人你的姓名?职业?
证 人:我叫张荣博,在翰林学院读书,是学生。(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审判员(丁):与本案是什么关系?
审判员(张):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今天通知你出庭,希望你如实陈述,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张):你能向法庭保证如实陈述吗?
证 人:能。
审判员(张):证人张荣博签署保证书。(由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出庭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张荣博,请将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 人:王博学对我说,如果介绍同学找他办理贷款,就能获得好处费。还说他有关系的,办理贷款不用还,不上“征信”。
公诉人:那你介绍了吗?
证 人:我信以为真,就把将曹洋介绍给王博学办理贷款。因为曹洋平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却花钱大手大脚,又染上抽烟喝酒的坏习惯。我和他一个宿舍,他老是向我借钱。
公诉人:那你有无得到“好处费”?
证 人:王博学给了我好处费500元。后来曹洋发现银行有欠款记录。我觉得过意不去,就把这500元给了曹洋。
审判长:对于出庭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被告人:(低下头)没有意见,不要发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不需要发问。
【合议庭成员视情可向证人发问】
…………
审判长:证人张荣博,今天你在法庭上的陈述,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庭审结束后阅看庭审笔录中你的证言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之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证人退出法庭。(证人在法警的带领下离开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物证、书证。
1.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营业执照(侦查卷第三卷P4-30)。证明高晔、曹洋、李雪、张霆等12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均有“优分期”“分期乐”或“名校贷”转帐存入的款项及提取的使用记录。
2.借款详情、还款记录、账单详情照片(侦查卷第三卷P30-52)。证明被害人发现在网络平台的贷款有逾期记录后,高晔等8人按期偿还了部分贷款的本息。
3.贷款统计表(侦查卷第三卷P55-67)。证明被告人王博学帮助高晔、曹洋、李雪等12人在“优分期”“名校贷”“分期乐”贷款本金共计182475元。
4.支付宝转账记录(侦查卷第三卷P69-75)。证明被告人王博学转给被害人钱款的明细。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就扣押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票进行举证(侦查卷第三卷P59-62)。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扣押王博学使用赃款购买的二手大众宝来汽车1辆、苹果手机1部。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检索证明(侦查卷第一卷P4-5)。证明被告人王博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犯罪记录。
宣读刑事案件侦破揭发经过(侦查卷第一卷P2-3),证明公安机关接到被骗学生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全案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没有。
【合议庭成员视情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员(丁):被告人王博学,你为什么要实施诈骗?
被告人:因为消费自制力差,自己平时花销大,零花钱不够用,加上家庭环境不好,所以才走上诈骗这条路。
审判长:你有无检举揭发或者其他需要向法庭讲清的问题?
被告人: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站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刚才的庭审,已经举证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被告人王博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博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博学因为对物质的虚荣心,校园攀比心理较强,消费自制力差,加上父母所提供的费用不能满足其需求,而走上犯罪道路。王博学诈骗行为涉及学生达10余人,对学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王博学, 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认罪,但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太重了,我不能接受。我真的没想到对自己行为的处罚会这么重。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站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对于诈骗事实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有一定的劳务支出,收取40%的费用,应予考虑。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较小。泛滥的校园贷违规向学生发放,也是本案发生的一个诱因。综上,请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诉人:第一,被告人的供述及各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属于合法的劳务支出。第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他利用12名同学的不谙世事和缺乏法律意识,设套诈骗。其诈骗行为影响了被害人的征信记录,更是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学习和校园生活。
审判长:被告人王博学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王博学起立陈述。
被告人(站立):我对不起我的父母、老师。希望同学们以我为反面教材,千万别染上盲目攀比、高消费的恶习。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请法官从宽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休庭10分钟,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由法警带被告人退庭(敲击法槌)!(合议庭成员离开法庭,去评议室)
【法庭宣判阶段】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博学到庭!(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王博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构成诈骗罪。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博学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人王博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告判决)一、被告人王博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置,按比例发还相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博学继续退赔,发还相应被害人(敲击法槌)。
审判长:以上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五日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闭庭(敲击法槌)!由法警将被告人带回看守所羁押。(法警给被告人戴上戒具)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注:展演后,剧本中的一些文字及个别程序略有修改;
作者联系电话0510﹣82226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