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妻子离婚不成,竟偷偷将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父亲,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霸占”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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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朱某与潘某登记结婚。婚后,朱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与父亲、案外人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公司,在网上经营销售业务,朱某占有公司股权49%,朱某父亲占1%。
2020年,朱某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离婚。2021年2月,法院驳回朱某离婚诉请。两月后,朱某与其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公司49%的股权计24.5万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父亲,并办理了公司变更手续。潘某发现后,认为朱某向父亲转让股权的行为已侵害自身合法利益,于是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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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与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取得49%股权,该股权所对应的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处置该股权。朱某父亲在明知朱某夫妻已进入离婚阶段且对财产性权益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仍以0元的对价受让其子在公司中属于朱某、潘某共同财产的股权,他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明显损害了潘某的权益,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朱某与父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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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侵害配偶共有财产权益的,利益受损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对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善意第三人可以受让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股权,但如果登记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低价转让,损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配偶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避免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通过提前签订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等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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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