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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专栏第三期
2023年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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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3 16:13:01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法官:您好!

根据前阶段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民法典对我们安定社会的充分贡献,它在我们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个人隐私、财产安全等各个方面,都有所规定,加以制约;感受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保护,以及严惩违法犯罪,造就和谐生活的保障。充分明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懂得了我们在学校要养成法律意识、积累法律知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在此,有一些问题我们想请教一下:

学校里经常会发生同学之间借用文具或书籍的情况,如果X把书籍借给要好的朋友Y,这时Z也想借去看。那么在未经X同意的情况下,Y是否可以将书再转借给他的同学Z呢?

A和B是同班同学,且都在竞争班长职务, A为了竞选成功,私下散播了关于B的不实信息,对B的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B是否可以要求A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同学C和D下课经常在一起玩耍,在一次嬉笑打闹中双双跌倒,事后经医院诊断,C的手骨骨折,在双方都玩得开心的情况下,C是否可以向D追偿相应侵权责任?

过年时,长辈常给予压岁钱,如果初中生E将收到的3万元压岁钱通过网络平台充值给游戏账号,家长事后知道这个情况后,是否可以要求网络平台返回充值款?

期待您的回复。  

                                无锡市江南中学(阳光分校)

初二(3)班学生


亲爱的江南中学(阳光分校)初二(3)班同学们:

你们好,很高兴你们对民法典的学习产生了浓厚兴趣。针对来信中的问题,我想:比起得到一个答案或者结论,同学们更想关注和了解的,应该是答案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思维方式,以此来应对学习、生活中的更多问题。对此,特向你们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Y未经X的同意,是否可以将从X处借来的书籍转借给同学Z的问题。在民法上,我们把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叫做物权,而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类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方式来实现对特定物的权利。具体到该问题中,如果这本书的主人是X同学,那么X同学就是这本书籍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书籍作出任何处分行为,包括自己使用、出借、出售、赠与等。其他人未经X同意占有该书籍的,则是侵犯了X的物权,X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所以,Y作为书籍的借用人理论上只能在X允许的范围内(包括时间、方式等)使用该书籍,未经X的同意,Y当然无权将该书籍再转借给任何人。假设,Y已经擅自将书籍借给了Z同学,此时X得知该情况后很可能面临以下两种选择:1.虽然对于Y未经允许将书籍转借他人的行为不认可,但是结果上也同意Z同学继续使用书籍,此时可以对Y的转借行为进行追认(向Y和Z说明情况);2.不同意Z使用该书籍,则可以随时要求Z向其返还该书籍(告知Z书籍的所有权人是X,不同意Y将书借给Z使用)。

二、关于A私下散播同学B的不实信息的行为是否侵害B同学名誉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侮辱一般是指通过语言、文字等手段贬损他人的人格;诽谤则是故意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来贬损他人的人格。但是我们要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名誉不是行为人对自己内在价值的自我感受,而是他人或社会给予的评价,例如:两人私下吵架时,一人对另一人进行辱骂,此时被骂者的内心自尊可能受到影响和打击,但是他的社会评价并不会因此而降低,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时,可以考量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散布了有关他人的道德品质或者生活作风方面的信息;二是散布的信息是不实的、虚假的;三是从散布的范围、方式和后果来看,确实达到了一定的影响力,客观上导致行为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对照以上几个要件,再来看看问题中的情况,A同学散布B同学不实的信息,如果不仅是某几个特定同学知晓,而是全班甚至全校都得知了这一信息,导致大家对于B同学的个人评价降低,甚至影响了B同学的竞选,A同学的行为当然构成对B同学名誉权的侵害,B同学有权要求A同学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

三、关于同学C和D互相打闹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当我们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要求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有在四要件同时满足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该问题中,首先,同学之间下课玩耍、嬉笑打闹的行为是否在合理限度内,是判断该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从给出的信息来看,C和D嬉戏打闹导致双方跌倒,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应当给出否定性评价,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次,C的手骨骨折是该次事件的损害后果;第三,还要进一步分析C手骨骨折的后果是不是二人打闹造成的,假设C在打闹结束后自己不慎跌倒导致手骨骨折,则与此次打闹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侵权人主观上需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由于问题中给的信息较少,无法根据C受伤的过程来判断双方的行为存在那些不当之处、谁的过错程度更大等等。但是,从“嬉戏打闹、双方都玩的开心”这一信息点可以看出,至少双方对于嬉戏打闹可能造成对方受伤是持放任、侥幸的态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受伤的C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要求D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伤的是D,同样也可以要求C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我们假设C和D是同等过错,那么C可以就其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要求D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例如:C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元,可以要求D赔偿1.5万元)。

四、关于初中生E将3万元压岁钱通过网络平台充值给游戏账号能否要回的问题。初中生年龄大体上处于12-18岁之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同学的疑问可能在于给游戏账号充值3万元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超出E的认知能力,从统计部门给出的2022年无锡市城镇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来看(最高在年13万左右),3万元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属于比较大的开支。从初中生E的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虽然他有权接受长辈给他的大额压岁钱,但不代表他就能客观地理解3万元对家庭生活有多大影响,该3万元的游戏充值行为与E的年龄、理解能力并不适配,且未经他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或追认,所以该充值行为在法律上无效,E的父母可以要求网络平台退还该3万元。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而书籍就像一面镜子,既从不同角度折射出社会万象,也照射出我们心底原本的样子。希望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多读书、读好书,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将书中所得都镌刻在人生的旅程上,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人生境界,去实现人生理想与人生价值。最后,感谢同学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希望你能保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热情,祝愿你学有所成,早日成为国之栋梁!

无锡中院 杜法官


图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法官于2023年5月25日在江南中学阳光分校作民法典专题宣讲  鲍添辰  摄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