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3)苏02执670号
贡燕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3)苏0213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一、贡燕萍返还天渝骏园35-1、35-2房屋,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占用费,违约金,物业费等。因被执行人贡燕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强制执行。限贡燕萍自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天渝骏园35-1、35-2房屋。如逾期未返还,本院将强制清退。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本院依法查封该商铺内桌椅、设备等物品。并对上述物品进行委托评估,评估价为57428元,并于2023年12月6日在淘宝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现向你送达。如有异议,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人:执行局石兰栓 联系电话:0510-8222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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