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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温蕊:阅尽千百卷,轻舟已过万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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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2:05 打印 字号: | |

无锡中院刑二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杨温蕊

 

 

常有人看到一个刑事案件几百本卷宗时,会发出疑问:即使当作小说翻,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完,还要抽丝剥茧,作出判断,法官是如何做到的呢?其实,法官在面对满满当当的卷宗时也会愁眉不展,恨不得审限再加个零。

 

阅卷能力是法官的基本功,也是践行公正与效率、提升业务能力的必备技艺。只有认真、充分地阅卷,才能于细微处察觉问题,从容应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如何做到全面、高效地阅卷呢?

 

 

通阅:勾勒

 

 

阅卷之“阅”,不仅在于形式上翻看卷宗,更重要的是实质上寻找、核实、判断的过程。拿到案件后,一般情况不是研究起诉书、辩护词等具体内容,这些材料往往糅合了他人阅卷后的理解,容易先入为主,潜意识里将思维限定在既有判定的圈子里。可以先简要了解涉案人员的信息,即开始第一遍完整地阅卷,通过通读来构建自己内心的感受,形成初步的判断,如同绘画一般勾勒出整体案情的轮廓。

 

当然,通阅不是漫无目的地将卷宗翻一遍,通读的目的在于掌握案情,疏通条理,分门别类,为接下来的精细阅卷夯实基础,这一遍的任务十分艰巨:

 

梳理思路,采用“跟随法”理清案件发生、发展的顺序。注意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根据发破时间、线索来源、突破经过等节点梳理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方法等程序性问题,特别对于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作好标记。再顺着主线,理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调查取证的先后顺序和依附关系。

 

整理脉络,采用“分类法”将卷宗分门别类做好标识。可以根据人、事等不同类别对卷宗进行贴标签,比如多名被告人多笔犯罪事实的,将一人逐笔事实对应的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分别记录清楚在几卷几页,做好摘要。“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些随手所作的记录能够确保从数百本卷宗中及时找到所需要的证据。

 

善于提问,采用“对答法”在阅卷的同时去粗留细、去伪存真。无罪推定的原则要求法官在阅卷时对证据天然地存有疑问,边阅边问可以使人集中精力,有效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审查卷宗本身就是思考问题的过程,在看每份证据时要及时作出判断,这份证据与证明犯罪事实有无关联,获取方式以及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合理怀疑等。通过问答方式能够帮助从纷繁复杂的卷宗中剔除无用信息,抽出主干线。

 

 

细阅:解惑

 

  

正所谓“初读不识其中味”,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思维的不断碰撞、演绎以及获取信息的不断增加发生变化。思辨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同一份证据随着思考的深入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论断。第一遍通阅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形成了感性认识,并对证据作出大致的取舍,第二遍再阅就进入答疑解惑的细细阅卷阶段。这一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带着问题去思考,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去寻找需要的证据,逐步搭建认定事实框架所需要的证据体系。

 

带着疑问阅卷,应当将通读时发现的问题加以整理,看看能否从别的证据中找到答案。有些问题,在阅卷开始时不明朗,随着证据证明力的逐步推进即可以找到答案;而有些问题仍无法解决,就需要带着疑问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阅卷。

 

证明体系可以通过建立树式的思维导图完成。阅卷重点要解决的疑问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告人是否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可以把一笔事实选取最为详尽的被告人供述笔录作为主线,针对同一笔犯罪事实有多份供述笔录的,先甄别每次供述是否稳定一致,供述内容有变化的做好标记,注明讯问时间、地点、具体变化等信息。以主线构建树干,再把由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搭起的各个树枝与主树干一一比对核实,确认是否存在供证矛盾、缺少客观证据印证、证明内容变化等情况。

 

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犯罪构成要件多、证据杂而琐碎的案件,可以分割成不同的板块证明。例如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事情发展顺序等,将证明事实分成若干小板块,每个板块填充对应的证据材料,逐一分析各板块证据是否完备。以受贿犯罪为例,一般包括行受贿双方的日常关系、职权范围、请托事项、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财物的来源和去向等板块,围绕这些小板块将零乱分布的证据材料汇总,则能清晰地分析出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精阅:求疵

 

 

经过两轮阅卷,基本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体系已了然于心,但在犯罪事实、证据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建立联系时,仍需要在证据之间来回穿梭,反复推敲,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不存在矛盾之处。第三遍精读正是要带着吹毛求疵的态度,寻找细节上的瑕疵。

 

精读时要反复反问证据是否充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标准之一就在于证据之间是否印证,即有两份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所反映的信息相互重合,指向同一事实。证据印证关系既要保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又要求证据与常识、常情、常理不矛盾。比如入户盗窃案件,室内发现的烟头上检验出被告人的DNA,被告人辩称烟头可能系被他人带到现场,按照常情常理,作为互不认识的人,烟头不太可能出现在他人家中的衣柜旁边,但该辩解又不能完全排除可能性,故仅凭烟头确实证明力较为薄弱。但根据监控视频、电话通话定位等显示被告人案发时间段出现在现场附近,结合其事后反复更换路线、车辆以及异地销赃、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还原盗窃后销赃的完整经过。

 

精读时要瞅准细节深度挖掘。求证每一处细节,逐一抽丝剥茧,详尽核实,做到胸中有卷宗,有助于法官与控辩双方有效沟通、掌控庭审局面,也是准确打击犯罪,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基础。用着同样的卷宗,法官应该比任何人都更熟悉材料,更为全面地鉴别其中真伪。比如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特别是特殊细节的发现时间、途径等,如果是被告人本人指认后才提取到隐蔽性证据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则被告人供述的可信度大大增强。对于经济犯罪中复杂的财务账目流向逐笔核实,找到尽可能多的证据证明钱款的来源、去向等,延长证据锁链,从而提高内心的确信程度。

 

其实,很多时候呈现在法官面前的案件事实并非清清楚楚、真伪可辨的,而是扑朔迷离、难于辨别的。阅卷之“阅”,既是察阅证据、还原事实,也是阅人阅事、阅历生活百态。必须静得下心,沉得住气,耐得住性,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不偏不倚,明察秋毫,遵从法律良知、恪守司法理性,如此才能努力让每一起案件裁判经得起社会、法律、历史检验。

 

 


 

责任编辑:中院教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