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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泽京抢劫案模拟法庭展演剧本
2023年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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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3 15:55:35 打印 字号: | |

〖模拟法庭〗

 

被告人张泽京抢劫案

 

编写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笔 人:刑一庭 杨昕蕾

编写说明: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均为真实姓名,被告人、证人及案件所涉单位(含司法机关)、人员等均系化名或虚构

角色扮演:无锡市科元技工学校学生

展演时间:2023年10月27日下午

展演地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

展演指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工委、法警支队

利用须知:转载本剧本或改编后用于模拟法庭展演的,应征得作者同意,并标注剧本来源。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查点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 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禁止吸烟,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将携带的移动电话手机切换成静音或者关闭;

(六)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次庭审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

书记员:全体起立!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证人已在庭外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点头意会)全体坐下。

审判长:传被告人张泽京到庭!(两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有无曾用名?出生日期?出生地?

被告人:我叫张泽京,没有其他名字,2005年5月11日出生,出生地秦江市。

审判长:你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家庭住址?户籍地?

被告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90808200505110028,汉族,租住秦江市崇明区江春蓝山小区203号,户籍在齐固省唐蜀县山林镇瓦窑村保丁组。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捕前有无职业?

被告人:我是初中文化,上的技校没有毕业,现在面包店打工。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抢劫,2023年5月22日被公安刑事拘留,5月23日被逮捕,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6月28日之后有无被关押过?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泽京,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须知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收到了,是10月6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有三个条件: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第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庭审可作简化。

被告人张泽京,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同意。

审判长:秦江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就秦江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泽京犯抢劫罪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凯桦(即我本人)、审判员朱文悦(我左边这一位)、审判员王宇航(我右边这一位)三人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丽静担任本法庭记录。秦江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可欣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泽京委托,无锡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涛担任被告人张泽京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分别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或者如实记录,可以请求换人,但要说明理由;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辩护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立宣读秦崇检刑诉〔2023〕Z267号起诉书。

被告人张泽京,女,2005年5月11日生,秦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6908082005051100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齐固省唐蜀县,租住秦江市崇明区江春蓝山小区123号(户籍在齐固省唐蜀县山林镇瓦窑村保丁组)。被告人张泽京因涉嫌抢劫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秦江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江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泽京涉嫌抢劫罪,于2023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泽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泽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泽京伙同饶光正、林潇、林仁义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秦江市崇明区江海路32号金色蓝湾酒店528房间,采用皮带抽、鞋子打、掌掴等方法,劫得被害人魏峰的iPhone牌X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00元)、赵雨的人民币200元、武行云的人民币660元,价值合计人民币256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武行云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张泽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势照片等物证;

2.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明细、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李兰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魏峰、赵雨、武行云的陈述;

5.被告人张泽京及同案参与人饶光正、林潇等人的供述;

6.秦江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秦江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调取的酒店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泽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泽京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泽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泽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江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张泽京可以坐着回答问题。(2名法警在被告人两侧分别坐下)

被告人张泽京,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没有?对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意见?

被告人:听清了。我确实抢了他们的钱和手机,但我没有拿皮带抽人。

审判长:被告人张泽京,你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你本人自愿签署的?

被告人:是自愿签署的。

审判长:内容看过了吗?

被告人:看过了。

审判长: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签署时候有无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

被告人:有律师在场的。

审判长:签署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

被告人:清楚。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泽京,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抢劫中干了什么?

被告人:我打别人巴掌,用拖鞋抽人,逼迫他们给我转钱。

公诉人:你有没有拿皮带抽人?

被告人:没有,不是我抽的,昨天我去找受害者了,对他赔偿。受害人也承认皮带不是我抽的,是短头发的人抽的。

公诉人: 为什么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说你拿皮带抽了被害人?

被告人:我不记得了。

公诉人:你拿到多少钱?

被告人:我从武行云那里通过微信收到转账460元,再转给饶光正100元,自己实际拿到360元。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泽京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被告人,你现在哪里工作?

被告人:我在面包店已工作了三个月。

辩护人:你每个月收入多少?

被告人:大概4000元。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法庭举证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京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出示)下列证据:被告人张泽京的供述(侦查卷第三卷P41-57)、辨认笔录侦查卷第三卷P58-84

供述笔录证明2023年4月10日凌晨,刘林齐叫被告人张泽京和饶光正等人到金色蓝湾528房间殴打魏峰、武行云、赵雨,并向其要钱。辨认笔录证明张泽京辨认出实施抢劫的地点、抢劫的同伙。

另同案参与人刘林齐、饶光正、孙澄等人的供述(侦查卷第四卷P1-111),证明的情节与被告人张泽京的供述基本一致。相关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相互辨认出彼此的情况以及实施犯罪的地点。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就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进行举证,证明3名被害人被抢劫的情况。

被害人魏峰的陈述(见侦查卷第四卷P114-120),证明2023年4月9日晚上魏峰、赵雨、武行云、李兰等六人在金色蓝湾528房间休息凌晨,刘林齐等人冲进房间,先打了三个男的,让赵雨和武行云分别微信转账200元给他们。后又与饶光正、张泽京等三人到房间,饶光正抢走魏峰的苹果X手机,用啤酒瓶碎片威胁赵雨,张泽京打魏峰巴掌,用拖鞋打武行云,还用皮带抽武行云,问他要了460元。刘林齐等人也拳打脚踢赵雨、武行云。第二天晚上,魏峰三人一起去报警。

被害人赵雨、武行云的陈述(见侦查卷第四卷P121-146),证明的情节与被害人魏峰的陈述基本一致。相关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辨认出被抢劫的地点,并证明被告人张泽京是抢劫参与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提请法庭注意,张泽京是被他人叫去案发现场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为进一步证明张泽京抢劫的犯罪事实,申请通知证人李兰出庭作证。

审判长:本庭允许。传证人李兰到庭!(法警到证人室传唤证人到庭,并提示到证人席位就坐)

证人的发问由审判员主持

审判员(朱):现在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

证  人:我叫李兰,在林海学院读书。(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审判员(朱):与本案是什么关系?

证  人:我与被告人的同案人和被害人都认识,事发时我在现场。

审判员(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今天通知你出庭,希望你如实陈述。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了。

审判员(王):你能向法庭保证如实陈述吗?

证  人:能。

审判员(王):证人李兰签署保证书。(由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出庭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李兰,请你将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  人:2023年4月10日,原本我在金色蓝湾酒店528房间和魏峰等人一起休息,半夜刘林齐约我出去玩了一会后送我回房间。之后,我看到有人刷开了房门,刘林齐等人冲进房间,四个人开始打魏峰、赵雨、武行云,并找他们要钱,因为认识我,他们没有打我。之后刘林齐打电话,叫来张泽京、饶光正和小颜。张泽京打武行云,拿拖鞋抽他的脸,让对方三个男的凑钱,张泽京让武行云凑钱,我看到武行云给她转账。

公诉人:张泽京有没有拿皮带打人?

证  人:张泽京问刘林齐要皮带后,拿皮带抽武行云背上。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被告人:(低下头)不要发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泽京,你对证人看到你拿皮带抽人的证言有意见吗?

被告人:可能当时的场景比较混乱,我记不清了,应该是有拿皮带抽人的。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是否需要向证人补充发问】

…………

审判长:证人李兰,今天你在法庭上的陈述,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庭审结束后阅看庭审记录中你的证言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之后应在记录上签名,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证人退出法庭。(证人在法警的带领下离开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物证、书证。

(1)被害人伤势照片等物证,证明被害人武行云、魏峰的伤势情况。(法警将公诉人提供的案卷中的照片分别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侦查卷第五卷P86-87),证明张泽京收到武行云微信转账款460元。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伤势照片、被害人魏峰、武行云提供的门诊病历材料(侦查卷第五卷P87-88、92-94),证明2023年4月16日,魏峰、武行云经诊断:有多处挫伤,武行云头部外伤,左肩局部淤青,肩关节局部压痛,肩关节活动度尚可。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就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进行举证。

(1)秦江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侦查卷第二卷P21-28),证明经鉴定,武行云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卷第二卷P30-36),证明苹果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3)金色蓝湾酒店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涉案人员进出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检索证明(侦查卷第一卷P4—5),证明被告人张泽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犯罪记录。

刑事案件侦破揭发经过(侦查卷第一卷P2-3),证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全案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我们提供了魏峰、赵雨和武行云的谅解书。法院通知开庭后,我们和被害人进行了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共赔偿4000元,并得到了谅解。书面材料已经提交给法院。

审判长:庭前已收到,公诉机关已注意到该情节。其他还有吗?

辩护人:没有了。

【合议庭成员视情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员(朱):被告人,你在技校读书,怎么会不上了?

被告人:我在学校里被别人带“偏”了,喜欢去酒吧那种场所。

审判员(朱):怎么会想到去抢劫?

被告人:那天我和饶光正住在一起,那天有人给饶光正打电话,说被欺负了,让我们带东西去,我们就去了。

审判员(王):进了房间后,你们做了什么?

被告人:我对武行云是拿拖鞋扇巴掌,还用手打了巴掌。饶光正打他的脸,另外拿了一个男的一个手机。

审判员(王):你平时用的钱从哪里来?

被告人:没钱就给我爸爸打电话要。

审判长:被告人张泽京,你有无检举揭发或者其他需要向法庭讲清的问题?

被告人: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站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刚才庭审,已经举证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能形成锁链。被告人张泽京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泽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泽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泽京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泽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审判长:被告人张泽京, 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认罪。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站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对抢劫事实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稳定,系坦白。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现在已经找了面包店的工作,生活稳定。请求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审判长:如果适用缓刑,有什么监管条件?

辩护人:我庭前和她父亲沟通过,也去她工作的面包店探望过,她现在工作很认真,她父亲说,以前对她的管教确实疏忽,今后会注意引导她走上正确的道路。

审判长: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意见,建议法庭对各方面因素进行考量,结合被告人赔偿损失情况和今天庭审的表现,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具备一定的帮教条件。但是根据本案事实及社区评估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一贯表现不太好。其2019年就离开学校,长期属于闲散状况。被告人具备一些法定从轻情节,量刑上可以给予从轻。建议法庭综合考虑,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

审判长:被告人张泽京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张泽京起立,你有什么需要向法庭作最后陈述的?

被告人(站立):我对不起我的父母、老师。当时属于叛逆期,父母说什么我都听不进去。身边交的朋友也是狐朋狗友,到处玩。自从犯法后,特别后悔:为什么当初不听父母的话,不好好上学,常去酒吧这种地方?目前已经在面包店工作三个月,我会做一个有贡献的人。请求法庭根据我本人对犯罪行为有认识的良好态度,对我从轻处罚,请求缓刑。

审判长:休庭10分钟,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由法警带被告人退庭(敲击法槌)! (合议庭成员离开法庭,去评议室)

 

【法庭宣判阶段】

审判长:传被告人张泽京到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本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泽京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泽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被告人张泽京予以减轻处罚。秦江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泽京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泽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泽京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庭认为:根据被告人张泽京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的行为、实施的犯罪方法,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不适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宣告判决)被告人张泽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敲击法槌)。

审判长:以上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五日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闭庭(敲击法槌)!由法警带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注:展演后,剧本中的一些文字及个别程序略有修改;

 作者联系电话0510﹣82226132)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