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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怕“辣眼”,查案好似剥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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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1 15:58:37 打印 字号: | |

邹迪凡    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刚开始辅助法官办案时,我发现有些案件的审理就像我们做饭时剥洋葱一样,“如果你愿意一层一层一层地剥开它的心”,才会发现,“啊,原来你是这个模样!”查证过程中,我们也可能被它的繁琐、复杂“辣哭”,但坚持下去,就会尝到它经过处理、烹饪后的美味。

刚做助理时,我曾辅助法官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印象深刻。老王来起诉买房人小李,称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小李仅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主动违约要求退房。后老王将房屋以降低了10万余元的价格出售他人,他认为是小李的言而无信导致自己错过最佳出售时机,造成损失,故要求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受理后,我们第一次组织双方到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时,小李并未到庭,老王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夹有一份有小李签名的补充协议,内容是小李承认自己违约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乍一看,这份证据十分充分有力,但细看却发现,补充协议的签字落款处距离正文文本较远,这并不符合一般人签订协议的习惯。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还有一些被忽略的情况?带着这样的困惑,我们决定和小李见上一面,了解详情。

然而,当天登门扑了个空,我只见到了小李的父亲,从他嘴中得知,小李已经很长时间没联系家里了,也不知道他现在住在哪里。这条路眼看着就被堵上了,离开时,我们把联系方式留下,以便他们有消息能及时联系。

几天后,我接到了小李亲戚的一通电话,他告诉我小李在外欠了不少债务,是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去买一套房子的,房屋买卖有可能是一个骗局,还有可能涉及高利贷、套路贷。

“什么?”听到这里,我心里一紧。“难道这里另有隐情?”后来,辗转多方,我终于联系上了小李。他表示,当时并没想买房,本意是想找人借钱,但后来稀里糊涂就签了合同,他根本没有能力支付首付,首付的钱都是老王给的。后来他感觉不对,付完定金后就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了,而且他和老王后来在派出所将房屋买卖的事已经协调处理完了。

卖房人把首付款给买房人,再收回来?这似乎不符常理,且在老王提交的案卷材料、到庭陈述中从未提及。我和老王取得联系,老王称他是借款给小李,用于支付买房首付款,和小李之前派出所了结的是借款的事,不是房屋买卖的事。

双方各执一词,他们了结纠纷的那个派出所应该有答案。派出所案卷显示,小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想通过高评高贷方式获得更多贷款、更低首付,因银行办理贷款需要审核首付款支付流水,双方协商一致,由老王将首付款支付给小李的家人,他们收到后转给小李,再由小李当天返还老王,制造首付款已付的“假流水”。不料,小李收到首付款后,并没有及时返还,而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其他债务,后老王报警。在警方主持下,双方当时便达成了调解,小李向老王返还全部首付款,该案了结。

当我将这一切摆在小李面前时,他不再做他想,承认了那份补充协议上的签名确实是他本人签的,也是违约后按照原告要求写的。

事件明了,结合双方本身就有做高评高贷的打算,老王转卖房屋时间距与小李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极短,且其已经没收了小李定金,双方也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等情形,我们最终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尘埃落定,回望这一切,我真切体会到案件审理与书本上题目的巨大差距。许多案件的实情难以从当事人嘴中轻易获取,轻信任何一方,都会将自己置于谎言交织的迷雾中。唯有调查,尤其是在当事人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只有深入且较真的调查才能扫清查清事实的种种障碍。但我仍然相信,多数当事人到庭后还是会诚实守信,如实陈述,也希望每一位当事人都能与法官坦诚相待,以诚换诚。

 


 
责任编辑:中院教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