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法院涉外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以下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1.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徐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2.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常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通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连云港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5.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淮安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6.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盐城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7.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扬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8.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镇江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9.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泰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10.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宿迁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常熟市,苏州市姑苏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苏州工业园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2.无锡地区没有基层法院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辖区内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统一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江北新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