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经授权取得《某岛》网络游戏软件(以下简称案涉游戏)的独占使用权,授权期限为不可撤销的永久授权,后又于2023年4月7日受让取得了案涉游戏的全部权利,包括运营推广及维权授权。甲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线了案涉游戏。
自2022年12月起,甲公司发现其运营的案涉游戏内存在“水军”恶意拉人情况,具体表现为虚拟玩家在案涉游戏平台内发送其他游戏推广链接,让真实玩家下载或以赠送游戏道具的方式让真实玩家添加自己的微信号,再通过微信聊天推荐游戏并发送其他游戏推广链接供玩家下载。
经查,相关游戏推广链接域名均为乙公司所有的下级域名。甲公司随即联系乙公司,双方通过建立微信群沟通处理案涉游戏内拉人事宜,甲公司在微信群内要求乙公司停止拉人后,乙公司采取关照内部公会、抓到就封停的处理措施。但案涉游戏内“水军”拉人情况仍频繁发生。
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乙公司辩称其系付费委托游戏公会推广其游戏,被诉行为系虚拟玩家所实施,并非其实施,且被诉行为系游戏玩家正常社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具有竞争关系。案涉虚拟游戏玩家发出的相关游戏推广链接显示域名均为乙公司所有的下级域名,乙公司付费委托游戏公会对其公司游戏进行运营推广,乙公司虽采取封禁等手段制止拉人行为但又会产生新的链接继续推送,乙公司系相关推广游戏的运营方及受益人,应认定为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获取更多的玩家是游戏运营商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乙公司以恶意拉人方式获取游戏玩家,事实上是对案涉游戏既有客户资源的争夺,从案涉游戏运营者甲公司处抢夺交易机会以获得利益,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案涉游戏的商业价值、侵权链接数量众多且持续时间较长、主观恶意等,酌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5500元。一审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在案涉游戏内的恶意拉人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5500元。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拟玩家实施的恶意拉人行为明显系有组织、有规模的营销推广行为,且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反馈后封停特定链接,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实质上放任了拉人的行为,该行为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获取客户,且增加了甲公司维护正常游戏运营的成本,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正确把握游戏推广的手段与边界,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运营推广自身游戏,同时应当更加注重自身游戏质量提升,通过增加研发创新、优化游戏功能等方式增强自身游戏的竞争力,用“硬实力”吸引游戏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