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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阳山水蜜桃疑遭商标侵权——惠山首发诉前禁令守护夏日“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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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坚 张珊  发布时间:2024-07-18 15:28:00 打印 字号: | |

《江苏法治报》7月18日  头版

“不到24小时就帮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法院工作效率真高!”近日,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对惠山法院快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依法高效保护阳山商标的行为予以了充分肯定。

阳山水蜜桃至今已有70多年的栽培历史,因其果形大、色泽美,汁多味甜,入口即化,畅销海内外,享有“世界上最美味的桃子”等美誉。2013年,阳山商标被评选为中国驰名商标。每年6月中下旬至8月底是阳山水蜜桃的上市季,广大居民会在此尽情享受这份专属的夏日“甜蜜”。

然而近日,桃农协会发现某超市公司名下的多家分支超市,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阳山商标,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其向惠山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案涉超市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

当前正是阳山水蜜桃大量上市的季节,也是广大市民选购高峰期。若案涉超市未经桃农协会许可使用阳山商标,不仅侵犯了桃农协会作为阳山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损害桃农及水蜜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惠山法院接到桃农协会的申请后立即进行了审查研判。

惠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桃农协会作为阳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对第三方采取合理必要的法律行动、诉讼或步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桃农协会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案涉超市名下的多家分支超市内均设置了包含侵权内容字样的授权牌,上述行为未经申请人许可,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

同时,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发生于水蜜桃上市的高峰期,在未获得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将损害广大桃农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桃农协会作为阳山商标的所有权人,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案涉授权牌,不仅是针对已经和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也系为防止其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某超市名下的多家分支超市的经营场所使用包含侵权内容字样的授权牌,并于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该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施行后,惠山法院作出的首个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后承办法官至案涉超市送达裁定书,并向相关负责人现场普法,提醒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收到裁定书后,案涉超市已于第一时间撤掉包含侵权内容字样的授权牌。

据悉,从接受申请到案涉超市撤牌,全过程仅用了不到24小时。



 

来源:江苏法治报,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