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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牧:言必有中,如何使民事庭审功效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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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7 14:40:25 打印 字号: | |



 

滨湖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二级法官

 

 

 

近期,通过跟一些年轻法官助理和新晋员额法官交流,发现他们在民事案件驾驭庭审方面有不少困惑,回想自己刚开始办案,也常在开庭时有些迷茫。民事案件的庭审在民事案件办理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功能,在此仅就庭审中常见的三个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经验,以期对他们有所帮助。

 

问题一
开完庭不知道判决书怎么写
原因分析

年轻法官在庭审中不知道问什么,查什么。

建议

将庭审与撰写判决的顺序颠倒,根据原告的诉状证据和被告的答辩状证据,或根据庭前会议的证据交换结果,在庭审之前先构思构架判决书内容,草拟判决事实查明本院认为部分。如果构思中发现被卡住的地方,恰恰就是庭审中需要询问和调查的问题,这既包括事实查明问题,也包括法律适用问题。

举例来说

1、请求权基础是法官必须要问的问题,特别是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避免至撰写裁判文书时还未确定本案的案由以及适用法条的问题。

 

2、对于金钱给付之诉,原告是怎么算出诉请金额,被告答辩同意支付的金额是如何算出来的,都是需要被着重了解的问题,以避免出现法官替当事人决定诉请金额算法的情况。

 

3、对于法律关系的构成可以分解为要件事实,而要件事实对应的则是对事实的了解,从法官角度来看则是发问。对于主要争议问题原告的意见是什么,被告的意见是什么,如果庭审结束至写判决时都没确定,庭审事实调查部分明显没有见底,也说明在开庭时没有带着判决的思路进行,显然庭审存在缺失。

 

4、民事诉讼是原被告当事人对抗的诉讼,应当在庭审中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法律观点进行对抗。针对要件事实和法律观点询问完一方后,一定要询问另一方,使双方充分对抗,完整表达自己观点,我们也就不会遗漏某些具体问题。

 

问题二
未将“如我在诉”理念贯穿于民事庭审过程中原因分析

年轻法官认为当事人及代理人欠缺诉讼能力,诉讼请求不明,可能会直接裁定驳回,或认为基础法律关系不明,证据不足,判决驳回。

举例

建工案件中常见,包工头没有书面证据,就说“这栋楼的墙是我刷的”,起诉四五个被告主张工程款。此时原告无法明确各方法律关系,无书面证据,但如果简单驳回,则难以令败诉当事人信服。

建议

当事人不明确法律依据或基础法律关系不是驳回的理由,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法律关系错误也不是驳回的理由,而应作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重点内容。



证据方面,不能认为没有书面证据等于没证据,有书面证据就是铁证。在套路贷案件中,当事人虽有借条等书面证据,但其主张却未得到法院支持。对证据除了常规的“三性”审查外,还需要对证据的合理性进行考量,对于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尤其需要法官进行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进行合理性判断、分配举证责任以及依职权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是法官的工作而非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应在庭前提前进行法条检索和法律关系的论证,将与案件有关可能适用的所有法条、法律关系备用。如果当事人实在欠缺诉讼能力,则可以将相关法律进行当庭展示和解释(释明工作贯穿整个审判过程,不属于违反审判纪律,另一方当事人同样接受了释明,也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要在庭审中帮当事人选定一个法律关系),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明确即可。

 

问题三
上诉中出现一审庭审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原因分析

部分年轻法官存在“不告不理”思想,认为当事人不提、法院就不管,觉得当事人可以另案主张,导致人为拆分案件。

举例

房屋租赁案件中,房东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该案至少还需要明确以下问题:合同到期了么?是否解除?是否迁出?是否涉及装修?装修怎么解决?有没有收押金保证金,怎么处理?

 

同理,房屋买卖案件中,房主要求解除合同,还需要查明的问题包括:收到房款或定金了没?是否同意返还?房屋交付了么?装修如何处理等。



这类问题如果不予查证,则难以判得合理公正。

建议

案件审理的本质和目标是解决纠纷,而非仅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相关评价。当事人没有提出的问题,需要法官主动发问,甚至这些问题才是真正的争议焦点。既不能“一案结,多案生,更不能审理结案,无法执行。

 

案件庭审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存在“一招打天下”,既需要不断反思、修正,还需要因案制策。民事案件情况千变万化,需要提高注意力,不遗漏细节,加强法律修养的同时充实社会经验,以更好地驾驭庭审。

 

在岸上听课永远学不会游泳,唯有不断通过庭审实践、不断在审理中思考,方能稳步提升审判能力,迫近“公平与效率”这一永恒目标。

 

 


 
责任编辑:中院教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