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业务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发挥着支付结算、信用保证、资金融通等重要作用,因其安全、高效、便捷在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
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方式存在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流转和处置,全程线上电子化操作免除了在途、流转、挂失、托收的成本,大大简化了交易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票据,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避免了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更加安全可靠。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或法人组织承兑,存在一定风险,所以企业在接收电子商业汇票的时候尽量选择接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那么,企业在票据不获付款,需行使追索权时应如何举证?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中应当提供拒绝证明,持票人能否在诉讼中提供合法有效的拒绝证明,对诉讼结果有比较重大的影响。
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以是否发生被拒绝付款,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如企业C被承兑人D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前手A、B进行追索。此时诉讼中应如何举证?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D在收到C的提示付款申请后拒绝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根据D在拒绝付款时选择的拒付理由,自动生成相应的票据拒付状态,C只需要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凭该被拒付的票据状态即可在线上发起对前手A、B的追索。在拒付追索的诉讼中,拒付证明即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
非拒付追索比较少见,是指没有被拒绝付款,只要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即可发起追索,行使追索权。该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如果企业不能判定承兑人出现了以上两种法定事由,需谨慎选择“非拒付追索”,否则无法在诉讼中提供非拒付追索的有关证明,将面临着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