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
被告人唐小伟高空抛物案
【案情梗概】2021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唐小伟在其家中与朋友饮酒,因朋友欲离开,醉酒后的唐小伟遂发脾气摔椅子,并拿起椅子出门至五楼楼道窗户边,将椅子从窗户处扔出,期间窗户玻璃被砸碎,随后,唐小伟又拿了2个包装纸箱(其中1个纸箱装有12个空酒瓶,另1个纸箱装有5、6个空酒瓶)从五楼破碎的窗口抛下。其中,窗框、碎玻璃、酒瓶等物品砸在楼下绿化带、路面等处,椅子砸在居民电动车的后座上。
编写单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笔 人:刑庭王万钰、王闻
编写说明:本案所涉单位、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均系化名
饰演人数:12名,包括审判长1名、审判员 2 名、书记员 1 名、公诉人 2 名、被告人 1 名、辩护人 2 名、法警 3 名
角色扮演:无锡市二泉中学学生
展演时间:2022年12月2日下午
展演地点:锡山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
展演指导:锡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法警大队
利用须知:转载本剧本或改编后用于模拟法庭展演的,应征得作者同意,并标注剧本来源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入庭站立,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接听电话,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请将携带的移动电话手机切换成静音或者关闭。
本次庭审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
全体起立!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面向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报告完毕。
审判长:全体坐下。
传被告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由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被告人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唐小伟。
审判长:有无其他名字或者绰号?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的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分别回答。
被告人:2000年10月15日出生,出生地在锡山区,汉族。
审判长:你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320283200010152112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被告人:初中文化,没有工作,住无锡市锡山区华东小区1号楼503室。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2018年12月因盗窃被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
审判长:被告人因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2021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取保候审,12月10日被逮捕。
审判长:本院2021年10月11日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是否清楚上面载明的内容?
被告人:清楚。
审判长: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小伟犯高空抛物罪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正阳(即我本人)、徐妍(示意:我左边这一位)、冯美菊(示意:我右边这一位)三人组成,由王正阳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书记员高闪烁担任法庭记录。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琦、高红飞出庭支持公诉。
无锡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红莉、万林飞受无锡市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被告人唐小伟的指定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宣读的上述名单,被告人有无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或者如实记录的,可以请求换人,但要说明理由。
2.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
3.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上述诉讼权利,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
辩护人(吴):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辩护人(吴):不需要。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罗):(站立)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锡山检刑诉〔2022〕2号。鉴于被告人唐小伟的身份信息已核对,不再宣读。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2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唐小伟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其家中与朋友饮酒,因朋友欲离开,遂发脾气摔椅子,出门用手掌拍碎楼道内的窗户玻璃,先后将家里的1把木制椅子、2个包装纸箱(其中1个纸箱装有12个空酒瓶,另1个纸箱装有5、6个空酒瓶)从五楼扔出窗外。其中,窗框、碎玻璃、黄酒瓶等砸在楼下绿化带、路面等处,椅子砸在楼下电动车后座上。
被告人唐小伟主动打电话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小伟已取得电动车车主谅解,并支付了窗户的维修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 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小虎、过小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小伟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伟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小伟主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琦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唐小伟有无听清楚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坐着回答问题。(法警坐在被告人两侧)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是的,我自愿认罪认罚。
审判长: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不是在你明知相关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由你自愿签署的?
被告人:是的,我自愿签署的。
审判员(徐):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高):被告人唐小伟,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高):你往楼下扔了什么东西?
被告人:酒瓶子和椅子。
公诉人(高):这些东西砸在什么东西上?
被告人:酒瓶子砸在绿化带上,椅子砸在电动车上。
公诉人(高):你为什么要扔东西?
被告人:我让朋友陪我喝酒,朋友要走,我就不高兴了。
公诉人(高):你有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被告人:我认识到了,我不应该做这个事情,希望对我从轻处罚。
公诉人(高):讯问完毕。
审判员(徐):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吴):你住的是几楼?
被告人:5楼。
辩护人(吴):下面是过道还是绿化带?
被告人:是绿化带。
辩护人(吴):你当时有没有考虑到有可能会砸到人?
被告人:没有,我以为下面是绿化带,心想不会砸到人的。
辩护人(吴):事后你有没有去找被害人协商过?
被告人:我去找电动车车主协商了,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坏的窗户也维修好了。
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徐):被告人唐小伟。下面法庭补充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被告人:明白,我一定如实回答。
审判员(徐):当时楼上的窗户你是从门口走过来的,窗户怎么破的?
被告人:要么我用手拍碎的,要么就是椅子砸碎的。具体怎么碎的我现在记不清了。
审判员(徐):你扔完椅子后又拿酒瓶。酒瓶是有酒的,还是空的?
被告人:空的,喝完放在过道上的。
审判员(徐):电动车相关的损失有没有赔偿?
被告人:我去找过被害人,对方说损失比较小,不用赔了,他愿意谅解我。
审判员(徐):损坏的窗户有无维修?
被告人:我找修门窗的人恢复原状了。
审判员(徐):你是怎么投案的?
被告人:我打电话后,去派出所的。因为我之前好几天没有在家,别人说派出所来家里找我了,我就打电话给派出所了,派出所民警说有空来一趟,我就过去了。
审判员(徐):你有无检举揭发或者其他需要向法庭讲清的问题?
被告人:没有。
【法庭举证阶段】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进行举证。
公诉人(罗):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摘自卷宗1-3页,证实被害人报案和立案情况。
(2)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摘自卷宗22-34页,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以及前科劣迹情况。
(3)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自卷宗19页,证实被告人唐小伟主动打电话至东亭派出所投案。
2.证人证言
(1)证人金小虎的证言,摘自卷宗71-76页。证实2021年3月24日晚上,其在唐小伟位于天居苑1-503室家中饮酒吃饭,其想走,唐小伟生气,在家里摔椅子,其将唐小伟拉住,唐小伟突然走到大门外楼道里,用手掌拍楼道里的窗玻璃,把窗玻璃拍碎,回到家里,拿起椅子从楼道的窗户往外面扔,其想拦,拦不住。唐小伟又回到房间,拿起两箱黄酒往下扔,一箱是满的,另外一箱没有装满。过了一会儿,邻居上来,问是不是往楼下扔东西?其说是唐小伟扔的。
(2)证人过小英(东亭天居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摘自卷宗77-81页。证实事发当晚8点左右,接到小区门卫打的电话,说1号楼503室有人扔东西下来,把楼道玻璃砸坏。砸的地方在1号楼入口西侧停放电动车的地方,有些住户会站在那里聊天,都是老头老太,楼外立面到停放电动车的地方,中间隔了花坛,有五六米左右宽。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郭天凯的陈述,摘自卷宗62-70页。证实2021年3月24日晚上7点多钟,其在锡山区天居苑1号201室的家中听见外面有东西掉下来的巨大声响,砸在其老婆电动车的后车座上,电动车附近地面上还有一扇破碎的窗户和玻璃碎屑,还有两箱锡山黄酒酒瓶碎屑。知道是1-503室的人扔下来的,他3月30日下午来道歉并愿意赔偿,其表示谅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唐小伟的供述和辩解,摘自卷宗37-61页。大概十几天前的晚上七八点钟,其在锡山区天居苑1-503室自己家中和朋友金小虎一起喝酒,后来朋友要走,其很生气,拿起家中的椅子,从过道的窗户扔出去,扔的时候将玻璃砸破。扔完椅子后,其又从家中拿两箱锡山黄酒扔出去,其中一箱是装满的12瓶,另外一箱里面有5、6只空酒瓶。扔完后,其害怕砸到人,下楼发现砸到一辆电动车。后向电动车车主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后找人将窗户维修好了。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摘自卷宗82-87页、88-97页,证实唐小伟指认案发现场和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全案举证完毕。
审判员(冯):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冯):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吴):没有。
审判员(冯):被告人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冯):辩护人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吴):有的,是一份谅解书。这份谅解书证明本案被害人郭天凯对被告人唐小伟表示谅解。(法警将书证递交审判长查看)
审判长:由法警将上述证据交由公诉人查看。(法警将书证递交公诉人查看后,递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罗):公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高):(站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宣读相关证据材料,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唐小伟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本案中,被告人唐小伟从居住的五楼将家中的多只酒瓶和板凳扔在平时居民走动的绿化带,椅子将其他居民停在楼下的电动车砸坏,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和违法性,属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小伟自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伟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小伟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频发的高空抛物行为给高楼林立的城市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民法及刑法均作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高空抛物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高空抛物重则危及公共安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立法将高空抛物行为入罪。当高空抛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希望被告人唐小伟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审判长:被告人唐小伟,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合议庭对我从轻判处。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没想到自己从楼上扔东西的行为会触犯刑法,自己以后绝对不会再做这种事情了。我一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青年。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万):(站立)作为被告人唐小伟的辩护人,经过事前阅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小伟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唐小伟在案发后能取得电动车车主的谅解,并支付毁坏窗户的维修费用,减轻了社会危害性。3.被告人唐小伟在归案后能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也表示认罪服法,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4.从被告人唐小伟个人实际情况来看,其文化层次相对较低,之所以会犯罪,主要由于法律观念薄弱,没有意识到高空抛物这一行为的危害性及已会触犯刑法的规定。经过这次教训,被告人唐小伟表示不会再做类似的事情,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唐小伟从轻判处并考虑适用缓刑。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诉人(高):被告人唐小伟的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唐小伟有犯罪前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唐小伟的犯罪事实、情节,不宜适用缓刑。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万):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唐小伟站起来陈述。
被告人:(被告人站立)我现在很后悔,酒后实施这种危险的行为,甚至触及法律,我一定会吸取教训。
审判长:本案经过开庭,控辩双方均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唐小伟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休庭5分钟,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由法警带被告人唐小伟退庭。(敲击法槌)(法警将被告人带回候审室)。
【法庭宣判阶段】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到评议室评议案件,5分钟后继续入庭就座)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唐小伟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在刚才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高空
抛物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相关证据不持异议,故本庭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庭认为:被告人唐小伟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小伟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小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伟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唐小伟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电动车车主谅解并支付了窗户维修费用,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合议庭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根据被告人唐小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书记员不需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唐小伟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敲击法槌)
以上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现在闭庭,由法警带被告人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注:展演后,剧本中的一些文字及个别程序略有修改;作者联系电话0510﹣88225917)